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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正源和信造价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表明,在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六年后,由于缺乏相关标准依据,无法采用对道路进行实测的方法计量工程量。周村区政府认为道路边缘基本属于原始状态,可以进行实测,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

正源和信造价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表明,在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六年后,由于缺乏相关标准依据,无法采用对道路进行实测的方法计量工程量。周村区政府认为道路边缘基本属于原始状态,可以进行实测,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从鉴定专业技术要求看,仅在道路边缘取点测量,即可以满足计算整体道路建设所施工工程量的各项条件,并推翻鉴定单位有关道路现状不具备实测条件的结论。因此,周村区政府关于道路仍具备实测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此情形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实测方法进行鉴定达成合意,因缺乏相关实测标准依据,仍不能采用实测方法。鉴定单位在案涉工程无法采用实测鉴定方法条件下,依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进行造价鉴定,符合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周村区政府认为黄河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签证中存在虚假签证,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哪些工程量签证虚假,应当在鉴定依据中予以排除。因周村区政府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其关于鉴定未采用实测方法,鉴定依据的材料虚假,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周村区政府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及应否承担违约金问题。

该问题的解决包括如下问题:

1、周村区政府是否应对黄河工程公司支付的1260万元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利息。

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案涉工程征地补偿费用1260万元,由黄河工程公司出借周村区政府。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该款计入黄河工程公司垫付的工程价款中,由周村区政府按约一并予以偿还。上述约定系双方对1260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借款如何偿还的安排,并未改变该笔款项系借款的性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对缔约双方产生拘束力。周村区政府认为征地补偿费用借款并非黄河工程公司承建项目的施工范围,不应计入工程款范围,不应支付利息,与双方约定本意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周村区政府尚欠款项的利息应如何确定.

《协议书》约定,周村区政府支付尚欠黄河工程公司款项10%的年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案涉工程全部由黄河工程公司垫资施工,《协议书》约定周村区政府应当支付黄河工程公司的款项,除1260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借款外,其余为返还的工程垫资款。双方约定垫资款10%的年利息,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垫资款利息标准,周村区政府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调整利息,应予支持。

双方约定将黄河工程公司出借的征地补偿费用借款计入该公司工程垫资款中,一并由周村区政府按约定期限返还,但双方未约定工程垫资款及征地补偿费用借款清偿抵充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本案中,周村区政府应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借款,按照10%年利率计息;承担的工程垫资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时,该款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相比较而言,前项债务负担较重,因此,应当在周村区政府返还的款项中优先予以抵充。按照这一原则,周村区政府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100万元应认定为偿还的征地补偿费用借款。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1500万元款项,优先抵充1260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借款。

3、周村区政府2006年12月31日前欠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协议书》约定,周村区政府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黄河工程公司核定后总投资额的30%。支付时按照已付总额减去已付资金后,同时支付10%年利率。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该阶段款项按照1年期间计算利息。案涉工程于2006年5月26日开工进行建设,黄河工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垫资或者实际垫资时间,故周村区政府主张以工程开工之日作为黄河工程公司垫资之日,并从该时起计算2006年12月31日前阶段(220天)利息,符合建设工程垫资利息计算的通常作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周村区政府该阶段按照1年时间计算利息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按照银行业贷款利息确定方法,本年度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时利率确定,不受其后利率调整影响。

综合上述第2项、第3项认定,周村区政府应付利息调整为:1、2006年12月31日前阶段利息为2549543.40元(工程垫资款利息(工程总造价64216740.93-征地补偿费用借款12600000)元×0.61年(220天÷360天)×年利息5.85%=1841943.40元),征地补偿费用借款利息11600000元((12600000-1000000)×0.61年×年利息10%=707600元。1841943.40+707600=2549543.4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周村区政府向黄河工程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周村区政府应支付该阶段利息为3012064.54元((工程总造价64216740.93元-已付款15000000元)×1年×年利息6.12%=3012064.54元);2008年12月31日前,周村区政府向黄河工程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25000000元,周村区政府应支付该阶段利息为2929490.55元((工程总造价64216740.93元-已付款25000000)元×1年×年利息7.47%=2929490.55元)。2009年9月30日前,周村区政府向黄河工程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45739000元,周村区政府应支付该阶段利息为735876.03元((工程总造价64216740.93元-已付工程款45739000元)×0.75年(270天÷360天)×年利息5.31%=735876.03元)。2009年9月30日前,周村区政府共计应向黄河工程公司支付欠款利息9226974.5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