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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耀达电子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再审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2006年1月5日《物料评审报告》载明:“物料规格:ei66x32230v/50hz11vx2/2a白片vde认证带250v/2a/130温度保险丝……”;“注:若批量供货与封样不符,造成我方经济损失,

本院再审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2006年1月5日《物料评审报告》载明:“物料规格:ei66x32230v/50hz11vx2/2a白片vde认证带250v/2a/130温度保险丝……”;“注:若批量供货与封样不符,造成我方经济损失,供货方必须赔偿损失”。还查明,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测试报告载明,测试项目收到日期为2005年11月4日,报告编号为“ce—013-06cqc001l”;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格证明书》载明,“兹证明,在对编号为ce—013-06cqc001l的报告进行测试后,以上产品所提交的样品符合:en60065:2002”;德国obl实验室测试报告载明,“按照en60065:2002标准对该设备进行测试”,故障条件为“在测试过程中,电源变压器的骨架出现熔化。明显超过线轴材料的软化温度。……变压器不能排除绝缘击穿的风险”;德国vde实验室测试报告载明,所有测试是根据en60065:2002标准进行的,故障条件为“电源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中的130℃热熔丝大约80秒钟后断开。此时次级绕组出现过热(冒烟并且有气味)。……我方认为两个收到的样品都没有通过此测试,电源变压器内出现了绝缘击穿。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在次级区域内没有保护器件(如保险丝)。整个对过热的保护完全只依靠热熔丝。”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的测试报告载明,“在短路测试以后进行了非传导力量测试,在一级和二级绕组之间的绝缘断裂。”

本院经审理认为,兴耀达公司与三诺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变压器买卖业务往来,三诺公司用兴耀达公司提供的涉案变压器组装音箱出口到德国后,因该音箱产品未能通过欧盟安全测试遭到退货,而发生本案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主要焦点问题为,兴耀达公司提供给三诺公司的涉案变压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兴耀达公司应否对三诺公司音箱产品遭到退货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采购合同》载明,“依据本合同所制定的采购说明书、补充合同、生效订单(po单)及相关修订书(传真件均有效),与本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讼争《采购合同》、《采购订单》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涉案变压器必须符合欧盟安全标准(ce标准),但是,《物料评审报告》附页图纸中注明“en60950ce”,涉案变压器上亦贴有兴耀达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以及“ce”标识,标明其产品符合欧盟安全标准,应视为是兴耀达公司对其产品质量标准的声明和保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兴耀达公司向三诺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应符合ce标准,并无不妥。由于兴耀达公司在《物料评审报告》中注明的是“en60950ce”,是欧盟对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认证标准,而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及德国实验室两次测试所采用的标准为“en60065:2002”,即欧盟对音频、视频产品及类似电子设备的安全认证标准,抗诉书据此认为“即使认为涉案变压器应该符合ce标准,也是en60950标准,而非en60065标准,而obl实验室及vde实验室均采用en60065:2002标准进行检测,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即使涉案变压器为兴耀达公司生产,其虽然没有通过obl实验室及vde实验室的检测,但这也只能说明涉案变压器不符合en60065:2002标准,而不能以此认定兴耀达公司生产的涉案变压器没有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的要求”,该项抗诉意见确有道理。但是,三诺公司用兴耀达公司提供的变压器样品组装音箱送检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通过了该检测中心采用en60065:2002标准进行的测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合格证明书》亦载明三诺公司提交的样品符合“en60065:2002”,而三诺公司用兴耀达公司提供的批量变压器产品组装出口的音箱产品却未能通过采用同一标准的德国obl实验室及vde实验室以及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再次测试,未能通过测试的主要原因为变压器绝缘不能排除击穿的风险(德国obl实验室)或变压器内出现了绝缘击穿(德国vde实验室)。这一事实表明兴耀达公司向三诺公司提供的涉案变压器批量产品与样品不符。《物料评审报告》明确载明,“若批量供货与封样不符,造成我方经济损失,供货方必须赔偿损失”,三诺公司据此主张兴耀达公司构成违约,请求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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