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公司辩称:一、兴耀达公司提供给三诺公司的涉案变压器未达到ce标准、样品与批量供货不符即构成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1、本案中,《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物料评审报告》、兴耀达公司出具的《specificationforapproval(样品规格承认书)》、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两次测试报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ce证书、德国obl实验室和vde实验室分别出具的测试报告、退货合同以及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关于对en60065:2002与en60950:2001两个标准的说明》等证据充分证明涉案变压器是兴耀达公司生产并提供给三诺公司的,涉案变压器不符合ce标准、样品与批量供货不符构成违约;2、《物料评审报告》注明,“若批量供货与封样不符,造成我方(三诺公司)经济损失,供货方(兴耀达公司)必须赔偿损失”;《specificationforapproval(样品规格承认书)》所附图纸上标明“ce”。而《物料评审报告》、《specificationforapproval(样品规格承认书)》是《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的补充,其内容构成兴耀达公司对三诺公司的有效保证,违反该内容即构成违约;3、装有兴耀达公司变压器样品的音箱经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符合ce标准并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ce证书后,三诺公司向兴耀达公司大批量采购涉案变压器并组装成音箱出口德国,却因涉案变压器在同一标准下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检测的样品不符而被客户拒收退货。而造成测试不合格的关键故障就是涉案变压器绝缘击穿,变压器内连保护器件-保险丝都没有,与产品符合的是ce标准中的en60065还是en60950无关。更何况,三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关于对en60065:2002与en60950:2001两个标准的说明》载明“两者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区别……抗电强度的要求则是完全一致的”。兴耀达公司在涉案产品上都贴有“ce”标志,而三诺公司批量出货后对变压器的三次检验都不合格且不合格点高度一致,恰恰证明了兴耀达公司违背其产品符合“ce”标准的承诺,以及《采购合同》关于“供方须保证产品批次合格率≥98%”的保证。综上,兴耀达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其承诺和约定履行义务,批量供货与封样不符,不符合“ce”标准,导致三诺公司后续的巨大损失,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三诺公司的损失是实际已发生的损失,兴耀达公司应当承担因其变压器不合格造成三诺公司整批音箱被退货的大部分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1、三诺公司主张兴耀达公司赔偿的2773340.87元,是因兴耀达公司违约导致批量退货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三诺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为证;2、三诺公司接到德国客户通知后“及时”联系兴耀达公司协商处理相关事宜,但兴耀达公司一直拒绝承担责任。“ce”标准的检测是针对出口产品,只有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才有专用设备和检测资格,企业没有条件也没有资质从事“ce”标准检测,三诺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及信任,在兴耀达公司样品通过“ce”检测并取得认证后批量组装出货,已尽了检测义务,没有过错;3、《审计报告》虽然是三诺公司单方提供的,但该报告及所依据的所有单据、票据在一审程序先后经过当庭质证和庭后的再次核对,兴耀达公司否定该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但既未提出反驳证据,又自动放弃了重新审计的申请,三诺公司的主张应予采纳,兴耀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