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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香港词典》(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年7月出版)一书刊载有“避风塘”的词条,该词条记载:“海港重要设施之一。港府在香港各地开辟了若干避风塘,供小型船只和驳船躲避台风袭击,它们多半位于距离闹市不远的浅海

《香港词典》(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年7月出版)一书刊载有“避风塘”的词条,该词条记载:“海港重要设施之一。港府在香港各地开辟了若干避风塘,供小型船只和驳船躲避台风袭击,它们多半位于距离闹市不远的浅海。无风时节,避风塘就成了水上街市,晚上有一些小船做生意,提供小吃、听曲、住宿。目前最大的避风塘是设于九龙半岛西的油麻地避风塘,可供数百艘小船和驳船停泊。”

《四川烹饪》(2001年第1期)刊载有“揭开‘避风塘’神秘的面纱——漫谈避风塘菜肴的演化”一文,该文记载:“近年来餐饮市场上流行的避风塘菜肴,如避风塘炒蟹、避风塘炒虾等等,都是从香港传入内地的……避风塘菜肴起源于香港铜锣湾避风塘,那里是当地渔民在飓风季节躲避飓风的一个渔港,始建于1862年。在昔日的铜锣湾避风塘,每当夜幕降临之时,当地渔民们便驾驶着一只只小艇来此兜揽生意。这些小艇张灯结彩,艇上经营些海鲜、粥粉、面食等等,有些小艇上还有歌女演唱和乐师伴奏。香港市民们则纷纷来到小艇上饮食和娱乐。避风塘因此成了港人夜生活的一个胜地,更成了香港美食家经常光顾的一个饮食好去处。如此一来,便形成了香港独有的饮食人文景观,并由此产生了风味独特的艇子粥和艇子菜,避风塘炒蟹就是其中的一道绚丽风景。”

《中外菜肴调味宝典》(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一书介绍了“避风塘家常味”、“避风塘陈皮味”、“避风塘孜然味”、“避风塘飘香味”等四类避风塘菜肴的特色,并详细记载了“避风家常味蒸茄”、“避风家常味鱼片”、“避风陈皮蟹”、“避风孜然味大虾”、“避风飘香豆腐”等十余种避风塘菜肴的原料与制作方法。

2006年12月4日广州日报刊载“香港避风塘炒蟹登陆广州”一文,该文记载:“香港避风塘菜系起源于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在当时的香港避风塘聚集了来自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大陆等地的渔民,不同国家的人民聚居带来了饮食文化交流,逐渐形成了特色鲜明的避风塘菜系。广州番禺的四海一家,以四海美食集一家的特色著称,这次与香港‘喜记’合作,推出避风塘菜系,体现了美食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广州食客可真是有口福了。”

《中国名菜词典》(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一书记载有“避风塘炒膏蟹”、“避风塘炒蟹”两道菜的原料与制作方法。

(三)争议商标权属变更的情况

2010年10月20日,争议商标从陈镇宁名下转让至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7日,争议商标从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转让至磐石意舟公司。

(四)其他有关事实

1987年10月20日,竹家庄美食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经营避风塘菜品,公司董事为李思蒨、邓崇骥。1992年8月18日,珠海竹家庄美食酒家在珠海成立,董事长为邓崇正,副董事长与总经理为邓崇泰。1996年3月28日,竹家庄公司(上海竹家庄美食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经营避风塘菜品,董事长为黄光辉,总经理为陈镇宁,公司在上海有七家直营店,在全国有十九家加盟店。上海避风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锡铭曾供职于竹家庄公司,并曾代表竹家庄公司从事避风塘美食的经营活动。1998年9月15日,上海避风塘公司在上海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锡铭。

2010年7月,广州、杭州、洛阳等地餐饮行业协会就本案出具书面意见,其主要内容为:近两年,上海避风塘公司以“避风塘”字号或“避风塘”商标受到侵害为由,在国内向数家经营避风塘料理的企业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我会认为这是恶意的垄断行为,“避风塘”作为餐饮业的一种风味系列特色,不应该由上海避风塘公司一家独享。

2011年10月14日,本院法官走访上海市餐饮行业协会,该协会秘书长介绍情况:在上海,字号、商标中包含“避风塘”字样的企业有4、5家,其中上海避风塘公司的规模最大,竹家庄公司的规模稍小,可能有6、7家店;上海避风塘公司和竹家庄公司原本是一家,后来分开,二者共存是历史形成的;对于这些企业,消费者一般可以区分。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有四:其一,引证商标“避风塘bft”的撤销与争议商标“竹家庄避风塘及图”的注册是否具有关联性;其二,“避风塘”是否属于一种风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饪方法的通用名称;其三,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其四,上海避风塘公司在商标争议行政程序中是否主张了企业名称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上海避风塘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一)引证商标“避风塘bft”的撤销与争议商标“竹家庄避风塘及图”的注册是否具有关联性

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2月7日作出商评字(2001)第187号终局裁定,维持其2000年2月2日作出的商评字(2000)第11号终局裁定,故引证商标“避风塘bft”的撤销日为原终局裁定作出之日,即2000年2月2日。因此,在本案争议商标于200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上海避风塘公司关于“引证商标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由于争议商标由竹子图案与“竹家庄避风塘”文字组成,其中竹子图案占据商标的大部分面积,处于商标的显著位置,且在“避风塘”文字前还有文字“竹家庄”,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差异明显,不能因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避风塘”字样,就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两商标采取了不一致的审查标准。上海避风塘公司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问题上采取了不一致的审查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引证商标的撤销与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关联性。

(二)“避风塘”是否属于一种风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饪方法的通用名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