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提审本案后,磐石意舟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避风塘”是一种风味料理的通用名称,而争议商标“竹家庄避风塘及图”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二)引证商标“避风塘bft”与争议商标“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存在明显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引证商标的撤销不存在关联性。(三)争议商标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注册,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上海避风塘公司对“避风塘”不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并且,上海避风塘公司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未主张企业名称权,故该主张不应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五)“避风塘”并非上海避风塘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并且,上海避风塘公司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未主张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故该主张不应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准予撤回申诉的裁定,不应作为“避风塘”构成上海避风塘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依据。上海避风塘公司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未提交(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裁定,故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六)争议商标注册已有十余年,经长期使用,已凝聚了较高的商誉和商业价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当前的法律状态和稳定性应得到尊重。 本院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的有关情况 上海避风塘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评审请求”部分记载,“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2.“事实与理由”部分首先陈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所获得的注册,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然后,申请书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具体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他人“避风塘bft”商标及注册争议商标的事实经过;争议商标属于注册不当商标,是违法注册的结果;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物;第1055861号“避风塘bft”商标被裁定撤销不应成为争议商标注册的铺路石。最后,申请书概括陈述,“综上所述,争议商标注册属于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所取得,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二)关于“避风塘”一词的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