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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提审本案后,磐石意舟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避风塘”是一种风味料理的通用名称,而争议商标“竹家庄避风塘及图”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二)引证商标“避风塘bft”与争议商标“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存在明显差异

本院提审本案后,磐石意舟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避风塘”是一种风味料理的通用名称,而争议商标“竹家庄避风塘及图”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二)引证商标“避风塘bft”与争议商标“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存在明显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引证商标的撤销不存在关联性。(三)争议商标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注册,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上海避风塘公司对“避风塘”不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并且,上海避风塘公司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未主张企业名称权,故该主张不应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五)“避风塘”并非上海避风塘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并且,上海避风塘公司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未主张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故该主张不应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准予撤回申诉的裁定,不应作为“避风塘”构成上海避风塘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依据。上海避风塘公司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未提交(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裁定,故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六)争议商标注册已有十余年,经长期使用,已凝聚了较高的商誉和商业价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当前的法律状态和稳定性应得到尊重。

本院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的有关情况

上海避风塘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评审请求”部分记载,“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2.“事实与理由”部分首先陈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所获得的注册,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然后,申请书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具体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他人“避风塘bft”商标及注册争议商标的事实经过;争议商标属于注册不当商标,是违法注册的结果;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物;第1055861号“避风塘bft”商标被裁定撤销不应成为争议商标注册的铺路石。最后,申请书概括陈述,“综上所述,争议商标注册属于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所取得,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二)关于“避风塘”一词的涵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