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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迅捷公司于2008年3月提起诉讼,该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时效当时并未超过二年,后因其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裁定驳回其起诉。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再以迅捷公司的股东身份提起本案

迅捷公司于2008年3月提起诉讼,该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时效当时并未超过二年,后因其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裁定驳回其起诉。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再以迅捷公司的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其诉求、诉因及诉由均与迅捷公司诉广发公司、广发营业部的案件完全一致。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亦明确,再次诉讼只是对原有案件程序上的完善,不是单独的两个赔偿请求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正确。

迅捷公司委托他人在广发营业部开立“迅捷印务800372”资金账户成功,从其代理人处接受账户资金卡,进而向涉案账户打入资金的行为,是对该账户开立成功的认可,表明迅捷公司具有在广发营业部开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亦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证券交易代理关系。广发营业部的业务不存在脱离证券交易代理关系的单独的“资金存管”,故本案资金存管行为是基于证券交易代理关系产生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即便迅捷公司在广发营业部开户并存入资金的动机不是为了证券交易,而是为了收取高额融资息差,但这只是迅捷公司基于对犯罪分子的轻信而作出的单方判断,广发营业部并无与迅捷公司进行融资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本案事实亦证明,迅捷公司获得的息差系由犯罪分子支付;生效的刑事判决亦未认定广发营业部存在与犯罪分子共谋诈骗迅捷公司的事实。因此,迅捷公司与广发营业部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融资关系。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称迅捷公司与广发营业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融资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广发公司、广发营业部关于本案系争法律关系应为证券交易代理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施晓刚、蒋隽跞等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伪造开户资料、欺骗等手段利用迅捷公司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导致迅捷公司重大财产损失,蒋隽跞、施晓刚等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触犯刑法,已被判处刑罚。迅捷公司对自有资金失于管理,导致损失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一,迅捷公司为了获得固定的高额回报(已经从蒋隽跞处实际收取至2004年底的固定收益9562500元)。轻信蒋隽跞为广发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未对其真实身份予以核实,并将开户资料交给张诚,张诚又将开户资料交给犯罪分子蒋隽跞,为蒋隽跞、施晓刚等伪造公司资料进行开户创造了条件;其二,迅捷公司委托他人开户的经办人、该公司财务主管沈焜不可能不了解银行存款与开立证券账户,存入保证金的区别。开户后,迅捷公司只是从张诚处取得了“迅捷印务800372”的资金账户卡,并未获取该资金账户卡的密码,迅捷公司就将1亿资金打入该账户,在不控制密码的情况下,迅捷公司是将账户及密码交由他人保管,客观上造成该账户内的资金也交由他人支配。其三,迅捷公司从将1亿资金打入涉案账户到案发,其没有对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本不过问账户密码是多少以及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犯罪分子长时间使用账户内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因为股票市值大跌,造成资金损失。这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关键因素。故迅捷公司对本案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对系争资金的损失在扣除其收取的收益后产生的实际损失,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自行承担60%的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