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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被申请人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答辩称:一、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起诉是对迅捷公司起诉的程序补正,迅捷公司的起诉依法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1、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系依法承继,而并非转让所

被申请人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答辩称:一、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起诉是对迅捷公司起诉的程序补正,迅捷公司的起诉依法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1、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系依法承继,而并非转让所得,无需转让文件证实。九龙山公司和茉织华公司是迅捷公司的股东。迅捷公司注销后,其未处理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承继,这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二(2006)6号《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解答》第一条“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规定。故被申请人的承继是依法承继,无需其他文件证明,更不存在要用债权转让文件来证明的问题。2、被申请人的再次起诉是对迅捷公司起诉的程序补正,两者之间的诉求、诉因及诉由完全一致,前案起诉依法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本案申请人对迅捷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发生在2005年7月,2006年5月17日迅捷公司通过公证向申请人主张权利,2008年3月两被申请人以迅捷公司名义向一审法院起诉,2009年11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申请人申请再审,201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因查明迅捷公司早在2007年4月17日就已注销而裁定驳回迅捷公司的起诉。至此,被申请人才搞清“注销”与“吊销”的区别,才知道已注销的企业不能作为诉讼主体。2010年11月12日,两被申请人以迅捷公司股东的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与前案内容相同的诉讼。这是对前案在诉讼程序上的完善,是对错误主体的更正,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前案完全一致,诉讼标的和请求权基础并未变化,因此不能因为前案诉讼主体错误被裁定驳回起诉,而认为该案当事人未曾以合法有效方式主张过债权。也不能因诉讼主体发生变化,而否认其此前诉讼时效中断的客观事实存在。二、迅捷公司的财产损失与申请人的过错存在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即使在证券交易代理关系项下,同样也可以产生损害赔偿,只要证券代理机构有过错,同样也要赔偿受害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并非是客户因证券交易产生的市场风险进行索赔,而是代理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规开户及违规告知密码,造成账户资金被犯罪分子盗用而索赔。只要代理机构确有违规和过错存在,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代理机构就有赔偿责任,这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证券交易代理关系没有关联,任何法律关系项下均有产生损害赔偿的可能。更何况,被申请人自始至终并不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证券交易代理关系。2、申请人未尽审查义务违规开户违规告知密码的过错十分明显,不存在原审判决“不当夸大”的情况。关于申请人的过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已经作了明确认定,原一审和二审判决也对此作了相同的认定。该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完全一致,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讲的不一致情况。关于申请人的过错:一是明知开户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如没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等)仍开立资金账户;二是当即先将资金账户卡和密码交付于犯罪分子,再要求补充资料;三是未按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第25条的规定,要求申请开户方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在证券代理机关签署授权委托书,以致产生犯罪分子冒签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未被发现的情况;四是未按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并进行查验,以致让犯罪分子虚构的“代理人张勇”取得账户密码;五是对犯罪分子事后补交的冒签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开户资料缺乏必要的审核和查证。由于上述违规操作审核不严的过错,导致犯罪分子利用掌握的密码,盗用账户中的资金买卖证券造成损失。因此,申请人的过错是十分明显和严重的,并非其自己认为的仅仅是“初始与表面的瑕疵”和“法律并不要求一次过的完美程序开户”的问题,也不存在“张勇代理人身份适格”和“将账户密码和资金账户卡交付给张勇不但完全合法的,更是券商必须履行的义务”的问题;更不存在“原审判决不当夸大”和“明显逻辑混乱的强行入人以罪”的问题。3、申请人的过错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前所述,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盗用迅捷公司的资金,是因为申请人的违规开户和违规交付密码等过错所致,申请人的过错与被申请人的财产受损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的账户存入1亿资金,是因为该账户仅是资金账户,不能用以证券交易,且被申请人并不知道申请人已将账户密码交给了犯罪分子,否则被申请人是绝不可能在该账户中存入资金的。除了被申请人取回的3368.8万元,加上先前取得的956.2万元,被申请人尚有5675万元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承担80%损失计4539.9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20%的损失,被申请人认为是完全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论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全部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九龙山公司、茉织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系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广发营业部是否应对迅捷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应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