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晨诺公司在申请再审中没有提供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确凿证据,且晨诺公司主张已就有关情况向职能部门进行了投诉,但至今并未向本院提交职能部门的认定结论,故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晨诺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晨诺公司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晨诺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181元,由被申请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