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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转让土地协议书》虽为一方退还土地、一方退还预付款的协议,其性质仍然是一种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有责任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签订后,瑞安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在白沙村委会,土地亦由

《转让土地协议书》虽为一方退还土地、一方退还预付款的协议,其性质仍然是一种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有责任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签订后,瑞安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在白沙村委会,土地亦由白沙村委会管理、使用,瑞安公司部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白沙村委会至今没有依照该协议的约定退回100万元土地款,白沙村委会在本案协议的履行中是违约一方,依法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诉争协议第二条违约责任约定,白沙村委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规定的款项退还给瑞安公司,则从超过规定之日起计算,按当地中国银行当日的贷款利息支付有关款项的逾期费用,直到将该款项付清为止。故广东高院再审判决白沙村委会向瑞安公司退回土地款100万元并按照中国银行的贷款利率给付逾期费用并无不当。如果瑞安公司认为上述违约责任的判罚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可以另寻法律渠道解决。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瑞安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邱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