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协议书》虽为一方退还土地、一方退还预付款的协议,其性质仍然是一种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有责任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签订后,瑞安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在白沙村委会,土地亦由白沙村委会管理、使用,瑞安公司部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白沙村委会至今没有依照该协议的约定退回100万元土地款,白沙村委会在本案协议的履行中是违约一方,依法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诉争协议第二条违约责任约定,白沙村委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规定的款项退还给瑞安公司,则从超过规定之日起计算,按当地中国银行当日的贷款利息支付有关款项的逾期费用,直到将该款项付清为止。故广东高院再审判决白沙村委会向瑞安公司退回土地款100万元并按照中国银行的贷款利率给付逾期费用并无不当。如果瑞安公司认为上述违约责任的判罚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可以另寻法律渠道解决。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瑞安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邱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