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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二审判决后,佛山市国土局根据南海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对瑞安公司名下的诉争土地进行了变更登记,于2007年6月15日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使用权人为白沙村委会、地号为0719071064、地类(用途)

二审判决后,佛山市国土局根据南海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对瑞安公司名下的诉争土地进行了变更登记,于2007年6月15日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使用权人为白沙村委会、地号为0719071064、地类(用途)为商住、取得价格为900万元(自报)、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4年1月30日、使用权面积为11292.8平方米(注明为实测)。白沙村委会为此于2007年6月7日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271027.2元。

白沙村委会曾就诉争土地向有关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要求。2007年7月20日,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向白沙村委会出具《大沥镇白沙村民委员会申请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的审查意见》,意见称,该地块在《大沥盐步组团总体规划》中部分为公共绿地,其余均为规划道路用地。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该地块不能作为商住用地出具规划设计要求,故不同意该地块申请规划设计要求。

瑞安公司的现股东通过股东权转让取得瑞安公司股权,并继续经营。瑞安公司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再审时称,他们是在2006年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手瑞安公司,当时只有一份转股协议,约定股权转让给他们,债权债务由他们承担,并没有列明公司有什么资产;实际是股东转让,没有转让价,也没有支付对价;在白沙村委会起诉后他们才知道有诉争的这块地。

2009年7月22日,广东高院对本案再审时,涉案土地就已经由白沙村委会交还给南海区政府(广东高院2009年3月下达提审裁定,但裁定并未指明中止执行),白沙村委会、大沥镇政府与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三方协议,南储收回字(2009)第073号《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宗地回收协议),协议约定,白沙村委会将涉案土地交回土地中心。其中,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由大沥镇政府以每亩15万元补偿给村委会,总额为2540880元。第八条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前,白沙村委会与他方签订的与本协议所涉土地有关的合资合作、出租、抵押贷款及基建施工、房产买卖等一切合约、合同及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由白沙村委会负责解除并承担相关责任,因上述土地而涉及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由白沙村委会负责,与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无关。第九条约定,白沙村委会交回土地,大沥镇政府支付补偿金,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白沙村委会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注销。但瑞安公司认为这是白沙村委会的恶意行为。

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白沙办事处随着管理体制及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为现今的白沙村委会的事实,不但有白沙村委会举证证明,且在南海区范围内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白沙村委会的主体适格。瑞安公司认为白沙村委会与白沙办事处不是同一主体的辩解,不予采纳。白沙村委会、瑞安公司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白沙村委会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白沙村委会、瑞安公司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瑞安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负有协助受让方白沙村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简称办证义务)。围绕瑞安公司协助办证义务,双方在《转让土地协议书》约定“双方签约后,由甲方(即白沙办事处)办理乙方(即瑞安公司)退让土地手续,所涉及一切退让手续费及有关税金费全部由甲方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显然,侵害行为是启动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就办证问题,白沙村委会、瑞安公司双方对瑞安公司该协助义务并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且涉诉的土地一直处于白沙村委会的实际使用、管理之中,瑞安公司亦一直未提出异议。因此,白沙村委会享有的请求瑞安公司协助办证的权利虽然尚未行使,但并不等于其放弃了权利或者权利已受侵害;白沙村委会请求瑞安公司协助办证的权利未超过行使期间,故该权利尚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就不应该开始计算。时效的开始不仅要考虑请求权的发生,也要考虑请求权的到期。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在债务人未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求过清偿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只有在白沙村委会向瑞安公司主张履行义务而瑞安公司拒绝履行时,即瑞安公司违约行为发生之时,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白沙村委会、瑞安公司在本案受理后才协商办证事宜,故认定本案受理之前白沙村委会未就办证义务向瑞安公司催告,瑞安公司亦未主动提出履行。因此,白沙村委会向瑞安公司主张协助办证义务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白沙村委会该主张予以支持;对瑞安公司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南民三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一、白沙村委会(即原白沙办事处)与瑞安公司于1995年9月10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有效。二、瑞安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协助白沙村委会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白沙“孖冲口海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府国用(94)字第0032904、000173号,地籍号19071064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本案受理费45010元、财产保全费35520元,合共80530元,由瑞安公司负担。

瑞安公司不服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