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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年1月,中材公司根据禄马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禄马公司及中伊通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调整会计处理

2014年1月,中材公司根据禄马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禄马公司及中伊通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调整会计处理的审计意见”、2014年1月21日中材公司钢贸清欠组“工作联系单”等证据材料对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ZCGYLDC-29-2012《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相关财务帐目进行了调整,并追溯调整了2013年报表期初数据。相关调整有:将原财务记载的支付给山力公司的4760.6万元货款调整为对山力公司的应收款项4760.6万元,并对禄马公司应收帐款余额37736245.75元调整为预收帐款余额为934.12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材公司的委托对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ZCGYLDC-29-2012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涉及到的2012年和2013年相关账务进行专项审计,并作出瑞华专审字(2014)01860010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2012年的会计处理是在当时所有的条件和证据下作出的,2013年的会计处理是根据新的条件和证据作出的,2012年和2013年的账务处理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均公允反映了中材公司上述业务2012年和2013年当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专项审计报告》在说明事项中注明:该报告是依据中材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出具,由于条件所限,不对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还查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占地面积23277.7平方米,厂房面积8400平方米。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中伊通公司承租上述场地、厂房,经营仓储业务。

原审法院认为: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2012年度共签订的四份《产品供货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对前三份合同的履行并无异议,仅对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的履行有异议。因此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力公司是否履行了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

中材公司认为:中远物流飞云库与中伊通仓库系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的不同仓库。根据合同的约定,山力公司应当在中远物流飞云库向其交付钢材。而根据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的约定,中材公司收到货款后方可向禄马公司交货。但是山力公司并未将钢材运到中远物流飞云库,而是违反合同的约定,直接将钢材直接交付给禄马公司。山力公司的交付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山力公司认为:山力公司是钢材生产商,禄马公司是销售商,中材公司从事钢贸的方式主要是供应链代采购或托盘方式。在本案的涉诉两份合同签订后,已经于2012年8月12日至同月28日期间分别发出钢材,通过禄马公司委托的全诚物流将钢材送至上海铁山路码头,再由通豪物流运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的中远物流飞云库(即中伊通仓库)。而中材公司收到钢材后也交给禄马公司销售。因禄马公司未能向中材公司付清货款,中材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将禄马公司列为债务人。因禄马公司已资不抵债,中材公司为转嫁经营风险而恶意提起诉讼,其所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以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山力公司已向中材公司履行了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理由如下:

一、从中材公司、山力公司与禄马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与交易模式看,三方联系紧密,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在履行时存在混同。山力公司与中材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与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于同日签订,两份合同标的物系山力公司的同一批钢材,中材公司向山力公司采购钢材的目的是为了履行与禄马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产品供货合同》签订后,钢材由山力公司运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的过程均有禄马公司的参与,物流公司与码头、仓库的交接由禄马公司联系,《产品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中材公司承担的物流费用由禄马公司负担。而对钢材质量问题的处理,也是由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作为共同买方与山力公司达成处理协议。

二、从山力公司实际履行行为看,山力公司已将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项下钢材运送至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对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约定为:中远物流飞云库(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供方代办运输,运费需方负责。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对约定的交付货物的仓库名称有争议,但双方均认可,交付货物的仓库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山力公司已提供全诚物流及通豪物流的运输单据证明,其分别以汽车短途和水路运输方式将合同项下的钢材运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虽然中材公司对此主张,中远物流飞云库与中伊通库系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的不同的仓库,山力公司并未将货物运至中远物流飞云库,但山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的承租方为中伊通公司,该地址大门上载明的名称为中伊通仓库,而中材公司对其提出中远物流飞云库与中伊通库系位于同一地址不同的仓库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中材公司提供出具进仓单的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亦无租用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的证据,故该院对中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三、从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先后履行四份《产品供货合同》看,双方就钢材送货已形成固定的交易惯例。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2012年度共签订四份《产品供货合同》,此前三次交易的钢材交货方式均为:钢材从山力公司出库后,由全诚物流运至上海铁山路码头,再由通豪物流运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通豪物流的送货单据上载明的收货单位均为禄马公司。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之间,相同的交易方式多次使用,非常成熟,而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对此前三次交易均无异议,应视为有固定的交易惯例。山力公司在履行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钢材的交付时,与此前的交易惯例一致,应为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交付钢材行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