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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SL-D1205-0207号《产品供货合同》合同项下钢材出库后,亦是通过全诚物流运至上海铁山路码头,再由通豪物流运送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2012年8月13日,禄马公司与中材公司作为共同买方就SL-D1205-0207号《

SL-D1205-0207号《产品供货合同》合同项下钢材出库后,亦是通过全诚物流运至上海铁山路码头,再由通豪物流运送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2012年8月13日,禄马公司与中材公司作为共同买方就SL-D1205-0207号《产品供货合同》项下部分钢材质量问题,与山力公司达成处理协议。

2013年9月2日,中材公司向山力公司申请退回SL-D1203-0089号《产品供货合同》、SL-D1204-0156号《产品供货合同》、SL-D1205-0207号《产品供货合同》三份已经执行完毕合同的余款。

2012年8月1日,山力公司(供方)与中材公司(需方)签订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山力公司向中材公司提供热镀锌卷10000吨,价款4670.6万元,在合同确认后于2012年9月10前交完,交(提)货地点在中远物流飞云库(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供方代办运输,运费需方负责;按技术标准验收,需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如有质量及数量异议,须1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并保持实物原样,供方承诺做好技术现场跟踪售后服务;结算方式及合同签订期限是合同签订后买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三月期银行承兑汇票;若五个工作日内未开具银承,则视为合同无效。同日,中材公司与禄马公司签订编号为ZCGYLDC-29-2012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中材公司向禄马公司提供热镀锌卷10000吨(产品型号、数量、规格与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相同),金额4726.6472万元,禄马公司指定热镀锌卷产品必须由山力公司提供,禄马公司需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中材公司支付预付款934.12万元;禄马公司需于2012年10月30前以现汇方式向中材公司付清货物全款;中材公司收到禄马公司的提货款后交货,若截止上述日期禄马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中材公司有权选择继续执行合同,或选择自行处置货物,全额扣除禄马公司的订货预付款,并要求禄马公司承担货物由山力公司至交(提)货地点的运费、装卸费、货物仓储费等其它一切为本合同之目的支付的费用;交(提)货地点中远物流飞云库(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提货方式及费用采用现货一票结算,提货费用禄马公司自理;货物由山力公司至交(提)货地点的运费、保险费及装卸费均由禄马公司承担。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中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山力公司开具了4670.6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禄马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2日及同月3日向中材公司分别支付732.12万元、202万元(合计934.12万元)两笔款项。

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28日,山力公司对SL-D1208-0388《产品供货合同》项下货物分批出库,实际出库10061.1吨。该批货物出库后,由全诚物流承运至上海市铁山路码头。2012年8月19日至2012年9月6日期间,该批货物由通豪物流承运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飞云路21号,通豪物流的配送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为禄马公司,仓库名称为中蕴通库。山力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24日、同月28日向中材公司开具了SL-D1208-0388《供货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

2012年12月12日,山力公司向中材公司出具《声明》,内容为:山力公司与中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签订的SL-D1208-0388《供货合同》项下对应的10000吨(实际交付10061.1吨)热镀锌卷,山力公司已于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28日全部直接交付给禄马公司。

2013年5月6日,中材公司以山力公司将货物直接交付给第三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解除中材公司与山力公司于2012年8月1日签订的SL-D1208-0388《产品供货合同》;二、山力公司向中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4670.6万元;三、山力公司赔偿因钢材价格上涨给中材公司造成的损失382.4万元;四、山力公司赔偿中材公司利息损失318.7685万元(截至2013年4月10日);五、山力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10日至全部合同价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六、山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二至四项诉讼请求数额合计5371.7685万元)。

2013年7月17日,山力公司向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大冶经侦)报案称:中材公司故意隐瞒客观事实,骗取了2012年12月12日的《声明》,通过民事诉讼,虚构事实诈骗山力公司5371.7685万元。大冶经侦接到山力公司的报案后进行了初查,并向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通豪物流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在原审庭审中,山力公司与中材公司均认可,双方2012年度签订的合同项下货物的物流运输费用均由禄马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中材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对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ZCGYLDC-29-2012《工矿产品销售合同》记载为:2012年10月记载SL-D1208-0388号《产品供货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入库,47077445.75元为全额支付山力公司的货款,该凭证附有中伊通公司提供的2012年10月15日进仓单;2012年12月记载ZCGYLDC-29-2012《工矿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禄马公司预收帐款934.12万元,应收帐款37736245.75元。中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还记载,中材公司对禄马公司应收帐款37736245.75元计提了30%的坏帐准备。该2012年度财务报表还附有:禄马公司提交的《各方债务化解备忘录》一份,其中含有以下内容:ZCGYLDC-29-2012合同,乙方(禄马公司)违约未履行全部合同,欠甲方(中材公司)债务3792.5272万元,甲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丙方(上海凯纤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中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经中材公司董事会批准。2013年3月30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国浩审字(2013)205C0089号《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中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材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3年5月15日,经相关行政部门核准,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