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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某、张某己、古某某、庄某、罗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熊某甲、熊某乙、任某甲等的陈述,另案被告人刘忠伟、陈力铭、曾建军、李君国、曾建等的供述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某、张某己、古某某、庄某、罗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熊某甲、熊某乙、任某甲等的陈述,另案被告人刘忠伟、陈力铭、曾建军、李君国、曾建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对主要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七)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08年1月,被告人刘维与葛某某等人喝茶时,有人提到被害人罗某戊所购奔驰轿车比刘维的车款式新,刘维说“你们看不惯就把它砸了嘛”。同月23日下午,湛某某受葛某某指使纠集卿某甲等人,将罗某戊的奔驰轿车砸损,造成损失94005元。事后,葛某某将砸车之事告诉刘维。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目击证人肖某丙、于某某、杨某戊和证人葛某某、湛某某、卿某甲、车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戊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八)妨害公务事实

1992年12月31日,刘汉经营的平原公司存放于广汉市种子公司仓库的一批钨铁被广汉市人民法院查封,后刘汉组织人员用车辆封堵法院大门,撕毁封条并将被查封的钨铁转移。1993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维得知湖南省、四川省公安人员到广汉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涉嫌诈骗的刘汉执行拘留,即持枪带领孙华君等人赶到上述地点,指使吴小兵(另案处理)用小货车堵住该公司院门口。刘维持钢珠枪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被制服。刘汉趁机逃脱。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刘维时扣押的钢珠枪的照片,证实司法人员执行公务及抓获刘维的相关书证、证实对刘维以妨害公务罪、私藏枪支、弹药罪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人任某乙、李某庚、邓某乙、董某乙、陈丙等的证言,收缴枪支笔录,另案被告人刘汉、刘坤、孙华君、吴小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九)开设赌场事实

1993年,刘汉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平原公司一楼开设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后交给刘坤和被告人刘维经营。1997年至2008年,刘维在广汉市多个地点经营大西园、大都会游戏机厅等赌博场所,聘用人员在赌场进行管理和服务,采取押分下注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某、石某某、陈某丙、庄某、古某某、张某己、杨某己、金某某、卿某乙、张某庚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维等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厅地点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刘坤、孙华君、曾建军、刘忠伟、吕斌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十)寻衅滋事事实

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刘维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销售分公司广汉交通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有问题,造成其新买的奔驰轿车油路堵塞为由,向该加油站索赔遭拒绝。刘维便安排曾建军、谭某、黄某己等人用车辆堵塞该加油站的出入口,随意殴打加油站员工,致使该加油站两天长达十余小时无法营业。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上述加油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广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证人谭某、黄某己、刘某丁、唐某丙、江某某、唐某丁、李某辛、郭某某、胡某乙、黄某乙、曾乙等的证言,证实上述加油站被围堵的照片,另案被告人曾建军、罗宏和同案被告人旷小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亦供认。足以认定。

(十一)窝藏事实

2001年左右,刘汉与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公司)合伙经营股票。2002年10月11日,珠峰公司总经理助理陈丁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刘汉明知陈丁系逃犯,先后指使范荣彰、范荣雄(均另案处理)为陈丁在深圳市提供藏匿住所或租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生活费用。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证人陈丁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陈丁、郑某甲、袁某乙等的证言,证实刘汉为陈丁提供藏匿地点的照片,另案犯罪嫌疑人范荣彰、范荣雄和另案被告人刘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违法事实

1997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维和刘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实施了殴打林某乙及小岛村民姚某乙、李某甲等人,驱赶、殴打圣水村的挖砂村民并砸坏采砂车辆,刺破樊某甲夫妇的小货车轮胎,在广汉市帕提亚大酒店、丽都花园小区借故闹事,非法插手什邡市马井镇金桥村河段和南泉镇鸭子河一河段采砂权竞拍活动,非法限制张某辛人身自由,多次组织他人到成都市中国酒城(现更名中国会所)、金林半岛会所进行赌博并通过放高利贷的方式获利100余万元等违法行为11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成都市督院街派出所接报警登记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提供的资金往来凭证、什邡市水利局和德阳市长城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证人陈某丁、罗某乙、罗某己、黄某丙、李甲、巩某某、罗某甲、林某乙、万某某、樊某甲、刘某戊、夏某某、张某壬、胡某丙、温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杨雪、刘明、吴小军和另案被告人刘汉、刘坤、陈力铭、曾建军、田伟、缪军、曾建、闵杰、旷晓燕、王雷、詹军、项流述以及同案被告人旷小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对部分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个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事实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00年,被告人刘维怀疑在其养狗场上班的梁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4岁)私吞买狗的钱,遂派人调查此事。梁某某得知后离开养狗场,刘维恼怒,吩咐陈力铭“教训”梁某某。陈力铭安排郑旭找人“教训”梁某某。郑旭找到王万洪,王万洪又邀约黄谋和钟昌华参与。陈力铭为王万洪、钟昌华、黄谋租房并支付其他生活费用。王万洪、钟昌华、黄谋购买了作案工具三把尖刀。同年9月23日16时许,郑旭得知梁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青岛路廖某某家开设的茶馆喝茶,即通知王万洪并告知茶馆的电话号码。王万洪、钟昌华、黄谋赶到茶馆附近后,钟昌华、黄谋守在茶馆门前,王万洪拨打茶馆的电话找梁某某。当梁某某接电话时,钟昌华、黄谋上前将梁某某拉到茶馆对面福利院大门南侧围墙边,持刀捅刺梁某某的背部、臀部及大腿等处十余刀,致梁某某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