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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提取的枪支、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手机卡销售日报表、入网登记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目击证人贺某某、张某乙、钟某甲、皮某、周某乙和证人郑某甲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提取的枪支、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手机卡销售日报表、入网登记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目击证人贺某某、张某乙、钟某甲、皮某、周某乙和证人郑某甲、阳某某、黄甲、李丙、杨乙、周某甲、王甲、钱某、唐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李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枪支、弹药、痕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搜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刘汉、曾建军、吴小兵、唐正伟、李顺利、刘学军、刘忠伟、吕斌、旷晓燕以及同案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孙长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亦供认,被告人刘维对部分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2.被告人刘维和刘汉与被害人周甲(男,殁年28岁)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安排曾建军等人在广汉市大都会等赌博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期间,因争夺势力范围再次与周甲发生冲突。为铲除对手,刘维指使曾建军“干掉”周甲。曾建军遂安排李君国负责跟踪周甲,闵杰负责开车,张伟和曾建负责枪杀周甲。而后,曾建军租赁一辆红色夏利轿车交给闵杰,并将刘维提供的2支滑膛枪交给张伟、曾建用于作案。同年8月18日凌晨,李君国得知周甲的行踪后即打电话通知闵杰,闵杰开车载张伟、曾建来到广汉市九江路严记夜宵摊前。张伟、曾建各持一支滑膛枪下车,张伟持枪向周甲射击。周甲因被枪弹击伤头颈部、胸部致阻塞性窒息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曾建作案后乘坐闵杰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曾建军指使闵杰将张伟、曾建送至广汉火车站一住处躲藏,并将枪杀周甲之事向刘维作了汇报。后曾建军又将张伟、曾建送往四川省成都市躲藏,刘维安排曾建军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等物证的照片,机动车登记表,目击证人王某乙、李某丁、严某某和证人龙某某、黄某丁、黄某戊、姚某、陈甲、杨某乙、张乙、肖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曾建军、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陈力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对主要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3.1997年,小岛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岛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与当地村民多次发生冲突。1998年三四月,小岛公司保安唐先兵被村民熊甲(被害人,男,殁年22岁)打伤,遂起意报复熊甲,并请仇德峰等人帮忙。同年8月13日23时许,唐先兵从仇德峰处得知熊甲在绵阳市凯旋酒廊,即携带水果刀赶到。仇德峰向唐先兵指认熊甲的位置,唐先兵进入该酒廊持刀捅刺熊甲右胸部两刀,后与在酒廊外租车接应的仇德峰一起逃离现场。熊甲因外伤性心脏破裂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任汉龙集团娱乐有限公司经理肖永红向孙晓东汇报此事后,安排唐先兵、仇德峰到广汉市躲藏,为二人提供生活费用并照发工资。仇德峰回到绵阳市后,被小岛公司调整岗位并提高了工资待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目击证人杨丙、张丙、何乙、陈乙和证人熊丙、冉某、郑某、龚某某、程某某、袁某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吴小军、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唐先兵、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1999年初,刘汉从孙晓东处得知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29岁)扬言要炸毁汉龙集团办公、经营场所和孙晓东乘坐的车辆,便指使孙晓东找人“做掉”王某甲。孙晓东向孙华君、缪军传达了刘汉的指令,孙华君、缪军安排李波、刘岗、唐先兵、车大勇具体实施。孙华君提供桑塔纳轿车用于作案,并安排社会闲散人员黄强(另案处理)、杨某丙打探王某甲行踪。被告人刘维应孙晓东要求,安排其司机罗某乙将2支手枪、1支滑膛枪交给缪军。同年2月13日晚,缪军得知王某甲在绵阳市凯旋酒廊,即安排车大勇驾驶桑塔纳轿车载唐先兵、刘岗、李波前往,自己随后赶到。黄强向缪军等人指认王某甲后,缪军随即离开。车大勇将车停在附近接应,李波在车旁持枪警戒。当王某甲走出该酒廊时,唐先兵向王某甲连开两枪,刘岗亦开枪射击但未能击发,随后四人逃离现场。王某甲因被枪弹击伤致外伤性心脏破裂、双肺裂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缪军、车大勇将作案用的桑塔纳轿车销毁。孙晓东将王某甲被杀及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孙华君、缪军等情况向刘汉作了汇报,刘汉即安排孙华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孙华君、缪军逃匿期间,孙晓东经请示刘汉同意,从汉龙集团支出百余万元分别资助孙华君、缪军,提供凯迪拉克轿车、奥迪A8轿车各一辆给孙华君使用,同时为唐先兵、刘岗、缪军发放工资直至三人归案。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维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王某甲体内分别提取的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目击证人多某某和证人王某丙、黄乙、杨某丙、罗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范荣彰和另案被告人唐先兵、刘岗、李波、孙华君、缪军、车大勇、黄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维得知刘汉被被害人史某某持枪威胁并指使孙晓东等人实施报复后,提议杀死史某某。刘汉承诺出资1000万元。孙晓东交给缪军、伍某20万元,指令二人杀害史某某,并向刘维借枪,刘维安排他人将2支手枪交给伍某等人。缪军、伍某安排唐先兵、易某、龚某某参与作案,并购买了车辆等作案工具,在成都市多次寻找史某某未果。后刘汉等人因故放弃作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证人张某丙、袁某乙、张丁、罗某乙、龚某某、伍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和另案被告人刘汉、唐先兵、王雷、詹军、仇德峰、缪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对部分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