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维与刘汉、孙晓东、孙华君以兄弟亲情为纽带,以乙源实业公司、汉龙集团等经济实体为依托,通过合作经营,相互支持,彼此融合,形成了以刘维、刘汉、孙晓东为组织者、领导者,旷小坪、文香灼、唐先兵、曾建军、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旷晓燕、詹军(已另案判刑)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和袁绍林、孙长兵(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及刘岗、李波、车大勇、张伟、曾建、桓立柱、仇德峰、刘小平、肖永红、闵杰、李君国、钟昌华、黄谋、王雷、王万洪、刘光辉(均已另案判刑)等为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晓东主要负责执行刘汉的指示及汉龙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刘维开办了相对独立的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该组织依托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购买枪支、弹药、刀具和车辆等作案工具,增强组织威慑力,提升组织犯罪能力;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为组织成员购买房屋、车辆、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提供逃跑经费和经济补偿;组织手下成员聚会、娱乐、吸毒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以商养黑”。刘维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和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刘维还和孙华君各自带领手下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铲除异己,“以黑护商”。 该组织崇尚暴力,从武术学校、退伍军人中招募多名保安、保镖,吸纳在逃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非法买卖、持有大量枪支、弹药、刀具、警械,将刘汉在广东省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购买的房屋作为窝藏违法犯罪组织成员的场所,为实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该组织宣扬“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要勇敢一点”“表现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开除”“‘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哥佬倌’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纵容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奖励、提拔为公司利益敢打敢冲的成员和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的权威。 1993年至2013年,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轻伤,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敲诈勒索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妨害公务1起,寻衅滋事1起,开设赌场1起,窝藏多起,并非法买卖枪支2支,非法持有枪支18支、子弹622发、钢珠弹2163发、手榴弹3枚,另实施违法行为11起。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广汉市、什邡市、绵阳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在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弹药等物证,另案被告人刘学军记载被告人刘维等人领导的犯罪组织的人员结构、层级关系及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等情况的工作笔记、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及证实被告人张东华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曾某某、姚某甲、龚某某、伍某、叶某某、唐某、何甲、肖某甲、陈某乙、古某某、刘某甲、温某某、朱某某、庄某、黄某甲、罗某甲、周乙、罗某乙、杨某甲、周某甲、熊乙、文某某、李某甲、樊某甲、罗某丙、万某、罗某丁、万某某、樊某乙、吴某某、樊某丙、李某乙、李某丙、夏某某、黄某乙、杨某乙、邓某、张甲、代某、黄某丙、李甲、周丙、杨甲、邓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熊某甲的陈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杨雪、句艳东、吴小军和另案被告人刘坤、曾建军、李君国、曾建、张伟、陈力铭、钟昌华、孙华君、缪军、旷晓燕、唐先兵、桓立柱、王雷、刘岗、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李波、吴小兵、田伟、刘学军、刘忠伟、吕斌以及同案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孙长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维、张东华、田先伟对部分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事实 (一)故意杀人事实 1.被告人刘维和刘汉与被害人陈某甲(男,殁年39岁)素有积怨。陈某甲因犯罪被判刑后,刘维趁机将陈某甲手下的曾建军、张乙等人收归名下。2008年,陈某甲刑满释放后扬言欲报复刘家的人,并多次跟踪刘维。同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刘维再次发现被陈某甲跟踪,决定报复陈某甲,并在广汉市音豪娱乐会所包房内授意旷小坪、文香灼杀害陈某甲。旷小坪、文香灼分别安排被告人张东华和袁绍林具体实施。而后,袁绍林指使孙长兵跟踪陈某甲,出资为孙长兵购置摩托车、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邀约何廷军(在逃)参与作案。张东华又邀约被告人田先伟参与。同年12月,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多次在广汉市小公园、红宇酒店等地伺机杀害陈某甲未果。2009年1月10日13时许,孙长兵发现陈某甲等人驾车离开红宇酒店,即打电话告知袁绍林等人,袁绍林驾车载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寻找陈某甲。当日15时许,袁绍林等人发现陈某甲在广汉市北海路金湖花园对面河堤上喝茶,袁绍林将车停在路边接应,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各持一支手枪下车。张东华率先向陈某甲开枪射击,与陈某甲一起喝茶的被害人曾甲(男,殁年28岁)、阮某某(男,殁年20岁)起身反抗,田先伟、何廷军即向陈某甲等人连续开枪射击。陈某甲因被枪弹击中头胸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曾甲因被枪弹击伤胸背部致左锁骨下动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阮某某因被枪弹击伤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场的被害人张某甲、李乙被流弹击中,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轻微伤。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作案后乘坐袁绍林驾驶的车辆沿事先策划的逃跑路线逃离现场,袁绍林联系唐正伟(另案处理)将作案车辆和枪支藏匿。当日下午,袁绍林将枪杀陈某甲之事告诉文香灼、旷小坪,旷小坪又将此事告诉刘维。后袁绍林、张东华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刘维被通缉。在刘维藏匿期间,刘汉两次看望刘维并提供香烟、茶叶等生活用品,还通过他人向刘维转交50万元;旷晓燕通过他人向刘维转交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