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海口市房产开发经营公司与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00年12月20日,南大公司与中托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中托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作出(2001)海经初字第120、121、122、1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东湖大酒店的经

2000年12月20日,南大公司与中托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中托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作出(2001)海经初字第120、121、122、1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东湖大酒店的经营权、发展权、使用权,冻结期间共36年。海淀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1)海经初字第120、121、122、123号民事调解书,南大公司同意在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其享有的东湖大酒店36年的经营权、发展权、使用权抵偿给中托公司。2001年1月16日,海淀法院作出(2001)海经执字第443、444、445、446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2001)海经初字第120、121、122、123号民事调解书,将被执行人南大公司享有的东湖大酒店36年的经营权、发展权、使用权抵偿给中托公司。由中托公司拥有东湖大酒店的全部36年的经营权、发展权、使用权。并将该强制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送达给了南大公司、东湖大酒店及海口市工商管理局,但未告知服务公司。

2001年11月8日,海淀法院又做出(2001)海经执字第6043-6049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2001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海经初字第3171-3177号民事调解书,冻结被执行人南大公司拥有的东湖大酒店41年经营权、发展权、使用权及该酒店的所有财产。并将该强制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送达给了南大公司、东湖大酒店及海口市工商管理局,但未告知服务公司。2001年10月15日,海南高院向服务公司发出《通知》称,服务公司与南大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服务公司提出的执行被执行人拥有的东湖大酒店三权的要求,因东湖大酒店的三权已经被其他法院全部查封而且其中有部分已被执行而不能满足。要求服务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提供,将终结本案执行。

2008年3月23日,服务公司向海淀法院对(2001)海经初字第3174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海淀法院作出(2008)海民监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服务公司的再审申请。2011年1月27日,负责执行服务公司与南大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的海口海事法院作出(2006)海执字第05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南大公司在东湖大酒店的全部权益,冻结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至2012年2月10日止。

2005年6月8日,海南高院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主要内容为:本院执行的服务公司与南大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01年7月20日,海淀法院在执行南大公司与中托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2001)海经初字第120、121、122、123号民事调解书将东湖大酒店36年的“经营权”权益即经营权、使用权和发展权抵偿给中托公司。经查,中托公司并未实际接管酒店进行经营,该酒店长期处于停业状态。2003年中托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另查,目前南大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海口市)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东湖大酒店铺面租金。……裁定如下:执行东湖大酒店铺面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南大公司所欠(海口市)服务公司的债务。2005年6月10日,海南高院作出(2001)琼高法执字第2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东湖大酒店各承租户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时间和方式,向服务公司缴纳。承租合同期满,直接与服务公司签订承租合同。据此,服务公司共收取了铺面租金69万元。2005年2月28日,中托公司对海口中院在《法制时报》刊登(2001)海南执字第16-10号《公告》,查封位于海口市海府路海口东湖大酒店一楼东侧101-110十间铺面和西侧321.3平方米铺面提出异议。

另查明,2011年2月23日,海口市商务局、海口市国资委以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签署了《海口市商贸系统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移交书》,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直属机关所属企业移交工作的通知》(海办字(2007)43号),海口市商务局将下属企业服务公司所属东湖大酒店资产、负债、档案以及遗留官司问题移交给海口市国资委。海口市国资委根据海国资产权(2010)124号以及(2012)87号文的精神,将东湖大酒店资产以及相关问题移交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市国资公司)管理。2011年3月1日,海口市国资公司向房产公司出具《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移交服务公司及东湖大酒店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服务公司及其下属的东湖大酒店资产移交给房产公司。2011年8月23日,服务公司在《海南日报》上向南大公司及中托公司发出《通知》,声明海口市商务局与海口市国资委将服务公司名下的东湖大酒店资产移交给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东湖大酒店资产移交给海口市国资公司,该公司又将属于市直机关所属企业的东湖大酒店资产移交给房产公司。鉴于此,自2011年2月23日起,不论南大公司还是中托公司,之前拖欠未交东湖大酒店的承包金和之后应交付的承包金,均应直接向房产公司交付。2012年4月29日,房产公司向服务公司发出《关于调整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变更服务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海口市经济贸易局变更为房产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