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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弘与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388号南方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忠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伯俊,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388号南方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忠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伯俊,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华,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弘。

委托代理人:武孝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俊生,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成房地产公司)因与上诉人朱弘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俞伯俊、成华,朱弘的委托代理人武孝奎、彭俊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高成房地产公司为甲方、朱弘为乙方订立《关于成立“常州市高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载明:一、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常州市高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成营销公司),高成房地产公司与朱弘投资比例分别占55%、45%。二、高成营销公司以房地产营销策划、销售代理为主,主要任务是完成高成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下各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独资或合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营销工作;以及由高成营销公司独立承接其他非高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营销工作。通过具体业务的执行,全面解决高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营销工作;同时整合销售资源(包括高成房地产公司现有部分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三、高成营销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高成房地产公司出资55万元,朱弘出资45万元;如确需追加资金投入,经高成营销公司股东决定,由双方按股权比例以现金注入;高成营销公司在取得利润后,经高成营销公司股东会认可,双方利益于每年1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五、收费原则:合作过程中,高成房地产公司及其下各子公司、项目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均须委托高成营销公司进行营销;该部分业务可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及营销运营成本确定营销佣金提取比例及溢价分成方案,但该佣金和溢价综合比例不得低于各项目总可销金额的1.8%(含广告策划、设计);或1.6%(不含策划、设计)。2、高成营销公司在合作期内承接非高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项目的佣金及溢价比例,由高成营销公司和项目公司开发主体共同协商达成,高成房地产公司不予干预。六、其他约定:1、高成房地产公司无偿提供一处办公场所供高成营销公司注册及办公使用,其室内装饰费用等其他费用在高成营销公司财务中开支;2、如高成营销公司给予高成房地产公司其下各项目的营销活动未能达到高成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双方按具体的项目营销代理合同有关条款执行;3、高成营销公司将整合高成房地产公司现有的全部销售人员参加营销活动,同时整合高成房地产公司现有客户资料,进行全面的客户维护和服务工作;4、双方合作期限暂定为3年,合作期满,双方可共同协商续约事宜;如继续合作,合作条件按本协议不变,如一方退出,一方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愿以股权平价转让给另一方的方式收回现金;5、若高成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下各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独资或合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年度总可销售额低于高成营销公司年度销售代理总额的50%,双方该年度分红比例调整为高成房地产公司45%,朱弘55%。七、违约责任:……4、合作期限内,高成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下各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独资项目自销或委托他人销售的,视为违约。朱弘可以书面要求高成房地产公司于五日内按该项目总可销售金额的1.8%向朱弘支付销售代理费用。5、合作期限内,协议一方无故提前解除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补偿金300万元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并于解除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须按应付金额的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补偿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承受的实际损失的,解除协议一方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7月31日高成营销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高成房地产公司出资55万元,占股55%;朱弘出资45万元,占股45%。高成营销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的权利义务载明: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

一审期间,朱弘主张高成房地产公司违约所涉房产开发项目分别为:1、高成·上海假日,开发商为太仓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高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太仓高成公司于2003年3月24日核准登记,发起人为常州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威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钱忠银;2、水晶城,开发商为常州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2007年2月12日设立,公司股东为高成房地产公司、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3、高成天鹅湖,开发商为常州高成莱阳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2006年3月20日设立,2007年9月12日公司股东由landyangdeveopementinc.、高成房地产公司变更为常州茶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巨兴置业有限公司,2008年7月1日变更为常州茶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巨兴置业有限公司、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2月变更为常州茶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巨兴置业有限公司、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高成房地产公司,2009年5月4日变更为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高成房地产公司;2009年8月18日变更为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高成房地产公司、常州市巨兴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8月公司股东变更为高成房地产公司;4、高成莱茵3,开发商常州莱茵加美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2003年12月31日设立,公司股东为常州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成房地产公司;5、金水湾花园(盐城),开发商为盐城市高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1998年11月18日设立,公司股东为姜鸣峰、高成房地产公司,2010年6月28日变更为高成房地产公司;6、南京世纪东山,开发商为南京高成,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2005年5月18日设立,公司股东为常州市巨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方舟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金阳光乳品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5日,高成天鹅湖项目销售代理对外招标,高成营销公司提交高成天鹅湖项目全程销售代理商务标书以及高成天鹅湖项目销售代理补充说明等材料,报名参加高成天鹅湖项目竞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