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海天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属路通公司所有,由路通公司投资建设,于2008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至一审庭审时土建、水电、室外装饰已完工,其中主楼地上十四层,裙楼四层,地下一层。海天大厦的水电、消防、空调、

海天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属路通公司所有,由路通公司投资建设,于2008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至一审庭审时土建、水电、室外装饰已完工,其中主楼地上十四层,裙楼四层,地下一层。海天大厦的水电、消防、空调、施工、外观装饰均由泰安市城市建设设计院设计,泰安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向路通公司收取了29万元的技术勘探设计服务费。2009年7月6日,泰安市泰山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从2007年1月1日担任泰安海天大厦工程监理,海天大厦从建设到现在施工,一直用的是泰安市城市建设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

一审庭审中,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提交图纸一宗及光盘、预算书(上、中、下三册)、设计效果图及现场照片,拟证明其按照路通公司要求完成了海天大厦的设计工作。路通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从未委托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进行海天大厦的装饰设计,也没有收到或见过上述图纸,其采用的是泰安市城市建设设计院的设计方案。经一审法院核对,上述图纸及预算书显示所完成室内装饰设计的“泰安海天大厦”地上十二层、地下一层与路通公司所有的海天大厦楼层的层数不同。

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还提交了下列证据:(一)香港恒生公司出具的装饰图纸设计费用对账单,内容为:我公司收到贵公司设计制作的泰安海天大厦设计图纸(含施工方案、施工图)共七套,对设计效果和质量无异议。经核算,我公司确认:应付贵公司装饰图纸设计费共计600万元整,其中包含装饰设计费496万元,空调设计费40万元,预算及制作预算书费用15万元,人工差旅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49万元。对贵公司提出的其他费用要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该对账单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26日。(二)香港恒生公司出具的关于装饰消防图纸设计及人工费用承担的函,主要内容为:对于贵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泰安海天大厦装饰消防图纸设计及人工费600万元一事,我公司的意见是:我公司2008年8月13日已与路通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如该协议正常履行,收购成功,我公司将尽快支付该费用。如该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收购不成功,因我公司已将泰安海天大厦项目的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路通公司;因此,我公司在该协议中约定:由于金融风暴等种种原因,资金没到位,该协议收购终止。所以约定中提到了由路通公司支付装饰设计消防及人工费给贵公司,在所有的协议中都已涉及到此事。关于设计费用600万元一事,按照我公司和路通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路通公司承担设计及人工费。该函落款时间为2010年11月28日。(三)2008年7月18日其与恒生酒店公司董事顾贵喜关于设计问题的录音,拟证明恒生酒店公司、路通公司、香港恒生公司已经收到图纸。(四)顾贵喜于2010年11月26日出具的两份证明,内容为:香港恒生公司和路通公司在2007年3月就对海天大厦进行合作,双方收购协议中香港恒生公司责任的第一条提到的装饰图纸设计费指的是给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的费用。设计图共七份,三份交给了赵勇,他已认可。(五)香港恒生公司代表人殷友发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证言,内容为:我和顾贵喜也有老朱把设计图纸(海天大厦装修图)共计四套交到泰安大酒店4楼赵勇办公室,当时有赵勇和吴某等人,时间2007年12月27日下午3时左右,该证言加盖了香港恒生公司公章。(六)殷友发于2011年1月4日出具的证言,内容为:“日期为2008年8月13日手写的有关协议无效以及1300万元的收据作废等内容的《证明》是虚假的。……我公司及我本人曾预留给路通公司几份我公司签章、我本人签名的空白信纸。因此,我认为,该证明是路通公司利用预留印鉴的空白信纸加造的。……我公司及我本人特此声明,证明无效。我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已将1300万元支付给路通公司。路通公司收到该款后,于2008年6月28日开具了收款收据。因金融危机,我公司未将后续的4500万元支付给路通公司,双方《收购协议》于2009年1月终止。我公司与路通公司2008年8月13日签订《收购协议》之前,我公司已将委托维业公司山东分公司设计海天大厦约600万元的费用告知路通公司,设计图纸也交给该公司。该《收购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由路通公司承担装饰图纸设计费、消防工程、幕墙工程费用的约定,应由路通公司履行。”路通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不能确定是顾贵喜的录音,路通公司没有收到图纸,也没有收到香港恒生公司支付的1300万元,香港恒生公司确认的费用,应由香港恒生公司自行承担。

路通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一)香港恒生公司分别于2009年2月5日和2月6日出具的两份证明,认为2007年12月25日的收条不是其出具,系伪造的。(二)顾贵喜于2009年2月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本人于2009年2月4日查看了录音内容,因2008年7月18日我所在位置信号不好,不知对方说的问题,故随口应付,所说的内容均无此事。有关瀚海公司的一切业务本人概不清楚,所说的图纸均由瀚海公司拿走。”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香港恒生公司是本案被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提交的证明是当事人的单方陈述,目的是摆脱法律责任,对自己有利,对其他当事人不利,且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上述三份证据均不予采信。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维业山东分公司是否完成了设计工作以及完成的设计工作是否是路通公司所有的海天大厦的;(二)如维业山东分公司完成了设计工作,本案中应由谁承担支付设计费用责任以及应支付金额。

关于第一个问题。维业山东分公司提交的图纸、预算书及设计效果图能够证明其完成了名称为“泰安海天大厦”的室内装饰、消防、水电、空调设计工作,但该“泰安海天大厦”与路通公司所有的海天大厦楼层的层数不同。香港恒生公司是本案被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关于设计图纸交付路通公司的证明系当事人单方陈述,明显对其有利,对路通公司不利,故无法证明路通公司使用了维业山东分公司的设计图纸,也不能举证证明路通公司收到了设计图纸。因此,确认维业山东分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不是路通公司所有的海天大厦,路通公司没有收到设计图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