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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南轩与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第三、关于债权转让协议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实业公司的综合楼工程由北城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只有在实业公司、北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决算并形成准确具体的债权债务数额后,北城建筑公司才可以

第三、关于债权转让协议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实业公司的综合楼工程由北城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只有在实业公司、北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决算并形成准确具体的债权债务数额后,北城建筑公司才可以将债权进行转让,此时该转让债权数额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中,转让债权的具体范围应当是北城建筑公司承建实业公司综合楼后未得到清偿的工程款,对此应当根据施工合同、付款情况进行详尽核算,不应仅仅以债权转让协议上的字面约定数额为准。根据北城建筑公司与郑南轩于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北城建筑公司将其对实业公司享有债权全部转让给郑南轩,同时商定受让债权金额为1407162.90元及相应擎息,但是上述“转让债权”的数额没有经过原始债权人、债务人即北城建筑公司、实业公司共同核算确认,且实业公司对该债权数额一直不予认可。况且,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约双方是挂靠关系,均代表承包单位的利益,上述数额实际上是承包单位单方计算的结果;北城建筑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实际上是履行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的协助义务,不能以此为据确定尚未清偿的工程款数额。据此,本案债权转让协议关于转让债权数额的约定不应约束实业公司,不应依此为据确定实业公司尚未偿付给北城建筑公司的综合楼工程款数额,亦不应据此确定郑南轩对实业公司所主张享有的债权数额。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北城建筑公司施工建设实业公司综合楼的工程价款应为合同价400万元,北城建筑公司将其中尚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权转让给郑南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实业公司应当将尚未清偿的相应款项99283.78元(4000000元-3900716.22元)支付给郑南轩,并自工程竣工之日即2003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间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郑南轩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和要求北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0)荷商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定:1.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南轩欠款99283.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间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之日)。2.驳回郑南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1元,由郑南轩负担17784元,实业公司负担497元。

郑南轩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0)荷商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郑南轩认可受让债权的范围是北城建筑公司承建实业公司综合楼后未得到清偿的工程款,该转让债权的数额应当是北城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付款情况进行详尽核算后,一致认可的数额,不应仅仅以北城建筑公司与郑南轩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的字面约定数额为准。因郑南轩与实业公司共同认可实业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3900716.22元,所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北城建筑公司承建的实业公司综合楼工程的总价款是多少。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实业公司派驻的工程师余光科负责监督承包方按图施工、测量工程量、发布指令、参与验收、审核预决算等。根据实业公司与蒋林机于2003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实业公司对蒋林机的授权范围为负责追偿、清理不合理的债权债务,没有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变更、核定预决算和工程结算的权利。因此,蒋林机在该表上签字的行为不应视为实业公司的意思表示,不应视为实业公司对该表内容的认可。第二,经依法调查该表的出具机构菏泽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编审人员,其称没有见到实业公司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核定的书面委托手续,北城建筑公司亦称其没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咨询表,该表中没有实业公司公章,据此可以确定该表非实业公司和北城建筑公司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核定。由于该表非法院依职权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或双方共同委托出具。该表对实业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第三,虽然合同第二部分23.1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第三部分23.3约定,材料按定额扣减,高于定额价格的进行追加。但是,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北城建筑公司承包施工了实业公司综合楼的轻钢屋面等工程及安装工程,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价款变更。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内列明的安装和轻钢屋面工程不属于北城建筑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北城建筑公司不得将上述非其应得工程款进行转让。综上,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委托程序、形式、内容均存在瑕疵,不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