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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4(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1年3月30日,申海公司向天安保险公司出具批改申请书1份,申请批改如下:被保险人要求名下1300万元固定资产抵押中国农业银行、房产证号1000241、1000242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以下简

2011年3月30日,申海公司向天安保险公司出具批改申请书1份,申请批改如下:“被保险人要求名下1300万元固定资产抵押中国农业银行、房产证号1000241、1000242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以下简称海门农行)。”天安保险公司后签发批单1份,内容为:“因被保险人要求,将其名下的(房产证号1000241、1000242号房屋,共计1300万元固定资产)受益人变更为海门农行。”根据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单的内容记载,房产证号1000241、1000242的所有权人为申海公司,房屋坐落地点为海门港东部工业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批单中载明的房屋系坐落于申海公司海门港厂区的房屋。

(三)保险事故发生情况及公安消防机关认定、处罚经过

2011年9月24日15时06分,申海公司位于海门市青龙港厂区的合金五线车间发生火灾。接警后,海门市消防中队赶赴现场扑救。16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16时45分,火灾被扑灭。火灾造成厂房、锌镍合金五线生产线、锌镍合金六线生产线、航空线生产线、电缆线被烧损,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2011年10月9日,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海公消火认字(2011)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锌镍合金五线生产线电解除油槽上方的风管口处,起火原因是电解除油槽内存有碱性液体,电解过程中产生氢气和氧气,形成富氧环境,因电解槽内电极板接触不良,发生爆燃,致使材质为聚丙乙稀合成物的风管发生燃烧,造成火灾。经分析,灾害成因为:1、车间内未经防火分隔,导致火灾蔓延扩大;2、消火栓系统内水压不足,导致火灾初期灭火救援工作未能正常开展。

2011年10月11日,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就申海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拍照取证。2011年10月14日,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向申海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部长蔡志新就申海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问题进行询问。蔡志新在该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是2010年3月份到公司工作,其时消防水泵房已经建好并使用。2011年6月份,消防水泵房拆除。当时申海公司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将消防水泵房向东搬移20米,现在新消防水泵房的地基已经打好了。

2011年10月27日,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海公(消)(决)字(2011)第01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11年10月11日,在检查中发现申海公司擅自拆除消防水泵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申海公司罚款3.5万元的处罚。2011年11月9日,申海公司缴纳3.5万元罚款。

2011年11月4日,申海公司申请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2011年12月1日,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申海公司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作出复核结论,撤销海公消火认字(2011)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2011年12月15日,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经重新调查,作出海公消重认(2011)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决定撤销海公消火认字(2011)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位于锌镍合金五线生产线的电解除油槽的阳极棒与导电铜排的接线点一侧的材质为聚丙乙稀的电解除油槽,起火原因排除自然、人为纵火等因素,不排除锌镍合金五线生产线的阳极棒与导电铜排的接线点因接触电阻过大,通电发热,与导电铜排接触的电解除油槽达到燃点,引发火灾。灾害成因为:消火栓系统内水压不足,导致火灾初期灭火救援工作未能正常开展。

(四)委托公估及索赔情况

2011年9月28日,委托人天安保险公司南通支公司、申海公司与受托人泛华公估江苏分公司签订公估委托单,委托事项为:现场查勘、损失鉴定、估损。该三项内容后另有一项理算理赔,其中理算理赔字样双方并未作为委托事项,由天安保险公司单方委托泛华公估江苏分公司进行理算理赔。

2011年10月12日,申海公司向天安保险公司南通支公司发出索赔申请书,索赔损失约8000万元,要求支付赔偿金8000万元。天安保险公司于2012年7月向申海公司支付100万元。

案涉火灾发生后,申海公司在向天安保险公司索赔时提交2011年2月28日资产负债表(月报)1份,该资产负债表年末数一栏中载明:存货合计16263693.94元,其中原材料4704871.56元,半成品5495551.17元,低值易耗品6063271.21元;固定资产原价77008457.88元,固定资产净值47612653.25元;在建工程43890615.25元。

泛华公估江苏分公司后作出保险公估报告(以下简称公估报告)1份,结论如下:一、出险原因:火灾。二、保险标的定损总损失金额23382325.20元,其中:1、流动资产(在加工、产成品)定损金额115839.46元。2、代保管资产(代保管设备)定损金额799000元。3、固定资产定损金额8958472.41元。4、在建工程定损金额13498483.40元。5、施救费用10529.93元。三、保险标的残值421203.05元。四、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进行统计和评估的其它财产损失总金额37089335.91元,其中:1、流动资产(低值易耗品生产线槽罐药液)损失金额4527395.75元。2、固定资产(2011年3月份及之后入账)损失金额10216557.60元。3、在建工程(2011年3月份及之后入账)损失金额13670869.33元。4、账外财产损失金额8674513.23元。涉案火灾事故造成损失(定损)共计60471661.11元,其中:保险标的定损金额为23382325.20元,非保险标的定损金额为37089335.91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