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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太原中保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顺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3、关于罚息是否应当计收复利问题。《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

3、关于罚息是否应当计收复利问题。《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结息日是对正常贷款期限内利息的计算周期的规定,复利是对贷款期内未付利息计收的利息或罚息。本案所涉的欠款为承兑汇票垫款,为逾期贷款,既不存在按季或按月结息的问题,也不存在贷款期内的未付利息,故不存在按月或按季结息并计算复利的问题。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以每月20日为结息日不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4、关于垫款本金的余额问题。在计算本案14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时,首先应扣减保证金及至扣款之日止的利息,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在计算保证金利息时,既不是截止至承兑汇票到期日,也与其提供给太原中保公司的扣款凭证转讫日期不吻合。太原中保公司要求按照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出具的扣款凭证转讫章所载日期调整保证金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调整后,自2007年2月14日,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垫款本金应为23246735.98元,自2007年2月25日,垫款本金应为人民币24730880.98元;自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12月21日,太原中保公司分10次共偿还光大银行太原分行3890202.14元,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全部作为利息、罚息。由于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对太原中保公司的14笔承兑汇票垫款的计息办法违反了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对因此多收取的利息不予保护,太原中保公司要求将多收取的利息、罚息作为本金扣减并相应调整垫款本金余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调整。调整后,截止至2007年12月2l日,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垫款本金余额为22798730.53元。

综上,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与太原中保公司之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山西顺伟公司与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利率超出了法定罚息利率上限,超出部分应认定无效。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在未约定结息日,且不存在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况下对罚息擅自按月计算收取复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保护,对多收取的利息、罚息应作为本金予以扣减;太原中保公司以无力一次偿还如此巨额债务为由请求分期偿还,但未提供无一次性还款能力的证据,不予支持。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要求山西顺伟公司以其抵押财产对承兑汇票垫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2010)并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一、太原中保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2798730.53元。二、太原中保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垫款罚息,罚息自2007年12月22日起按日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日止。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50%确定,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罚息利率相应调整。三、山西顺伟公司以其抵押财产对太原中保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可申请对该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不符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太原中保公司偿还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4733070.98元。2.判令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太原中保公司对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24733070.98元)自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对未能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3.判令太原中保公司、山西顺伟公司负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承兑汇票垫款的利息计算问题;(二)尚欠垫款本金的数额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