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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守红与刘聿、宗勇等股权转让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同时,金守红在本案一审期间于2012年9月19日提交的《关于第五项诉请的澄清说明》明确,其要求刘聿、宗勇、银翔中心支付自2011年12月3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9662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

同时,金守红在本案一审期间于2012年9月19日提交的《关于第五项诉请的澄清说明》明确,其要求刘聿、宗勇、银翔中心支付自2011年12月3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9662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结算违约金的依据是案涉《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第2.2.11条、第2.2.12条的约定。该两条约定各方进行结算后,刘聿、宗勇需支付其实际使用金守红多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利息。金守红该项诉请名为主张逾期结算违约金,实为要求刘聿、宗勇依约支付实际使用其多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利息,本院在计算双方结算价款时,已依照案涉《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的约定和金守红《关于第五项诉请的澄清说明》明确的其一审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对利息作出了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不妥之处,上诉人金守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聿、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金守红支付人民币4287万元,及以428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其实际向金守红支付4287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金守红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750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金守红承担309405.13元,刘聿、宗勇承担24310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由人民币547509.16元调整为524900元,金守红承担293944元,刘聿、宗勇承担2309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