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12 日,辽轮公司致函辽宁中行:请按附件一格式开出保证SEAGOINGVESSELSINVESTMENTCO.LTD.(海星航运投资有限公司)代我公司购买MVROYALVANCOUVER1607号豪华双体客轮付款的担保书,其担保的条件我方均与接受,并承担全部责任。 1994年11月7日,辽宁中行向国华银行致函,主要内容为:我行1994年9月19日第LG81094215号保函现做全文修改如下:鉴于海星公司(下称买方)与加拿大东方轮渡公司(下称卖方)于1994年9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 M/VROYALVANCOUVERYARDNO.1607购买协议,应北京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的要求,辽宁中行在此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编号为LG81094215。我方保证支付你方应买方申请为购船开立的或将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应付款项及/或为支付相关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提供贷款或任何融资(下称贷款)。本保函担保金额为USD4500000(美元四百五十万元整),另加利息及逾期利息。我行本保函下的义务将以买方或我方的任何付款按比例自动解除、减少。本保函在买方或我行完全履行了付款责任之日起失效,但最迟不晚于2000年12月31日前失效,以早者为准。任何索赔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日期前提交到本行,到期后,本保函将自动失效。 1995年3月31日,辽轮公司和海星公司又签署了一份合作备忘录,其中记载:双方经过共同努力,现合作购买的高速双体客船已运抵海南海口港,现特将双方所做工作记录如下,其中辽轮公司所做工作包括其船舶管理人员基本到位,并在海口顺利完成接船任务;海星公司所做工作包括代垫了船舶运输保险费1万美元、代垫了安信信托公司担保手续费人民币12万元、代垫了信用证开证手续费11250美元、代垫了贷款手续费、代垫了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进出口代理手续费人民币11180元。辽轮公司在该合作备忘录上签字盖章,于志强作为海星公司代表在备忘录上签字。 海星公司自国华银行取得450万美元贷款购船后,只偿还了部分款项。1999年3月1日,国华银行致函辽宁中行:借款人海星公司仍未能提出我行可以接受的还款方案,欠款拖欠已超过一年,请贵行尽速按照LG81094215号保函条款规定对我行进行赔付,以偿还借款人拖欠我行的款项。国华银行同时在该函附件中注明海星公司截至1999年7月16日尚欠本息合共3449332.50美元。 辽宁中行依其向国华银行出具的保函规定于1999年7月13日向国华银行赔付3709000美元,国华银行于1999年9月24日退回辽宁中行多付的款项259999.05美元,辽宁中行实际向国华银行赔付 3449000.95美元。 1999年10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沈阳分局)以沈汇管字19992O5号文件向辽宁中行下发《关于辽宁中行对外履行担保责任的批复》,内容为:你行于1994年9月 19日为海星公司出具的,以国华银行为受益人的第LB81094215号融资保函,由于海星公司不能按期还款,致使受益人提出索赔。经审查,现同意你行履行担保责任,对外履约剩余借款本息合计美元3449332.50元。同日,辽宁中行向辽轮公司发出保函收费通知书,催告辽轮公司支付其担保手续费人民币1247490元,并附担保费明细表。 1999年11月18日,辽宁中行又向辽轮公司发出《关于履行付款责任的通知》,主要内容为:“1994年9月19日,应贵公司的申请,我行担保海星公司在国华银行融资450万美元,购入挪威制造的高速豪华客轮一艘,供贵公司营运,由于海星公司在支付了前三期本金及利息后,无力支付第四期以后的本金及利息,国华银行多次致函我行,要求我行履行担保责任。我行已收到国华银行的索赔书,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后 15天内履行申请人责任,向我行支付3449000.95美元及拖欠我行的担保费1247490.O0元”。辽轮公司收到该文后签字盖章并注明“具体数字未核实”。 1999年12月21日,辽宁中行向安信信托发出《关于履行反担保责任的通知》,主要内容为:“1994年9月19日,应辽轮公司的申请,我行凭贵司出具的反担保函,担保海星公司在国华银行融资450万美元,购买挪威制造的高速豪华客轮一艘,供辽轮公司营运。海星公司未能按期付款,我行在收到国华银行的索赔书后,于1999年7月12日对外赔付本金及利息3449000.95美元。辽轮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我行上述垫款,为此通知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履行反担保人的付款责任,尽快偿还我行垫款3449000.95美元及从我行垫款之日起产生的垫付利息(利率8.66%),并将拖欠我行的担保费1247490.00元也一并支付我行”。安信信托在该通知上盖章并注“收到此文”。 另查,1994年8月23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上标注的产品名称是高速豪华客船(二手),贸易国为加拿大,对外签订合同单位是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申请进口单位是辽轮公司,进口目的是自用,外汇来源是国内贷款外汇。 2004年6月25日,辽宁中行与辽宁信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辽宁中行将对借款人辽轮公司共计4笔债权转让给辽宁信达;本协议转让债权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从2003年12月31日之后回收的本息归辽宁信达所有,本协议转让债权截止2003年12月31日、 2004年5月31日的余额,见所附的债权转让清单,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债权转移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同时由辽宁中行转移至辽宁信达;本协议生效后,辽宁信达成为新的债权人,取代辽宁中行的债权人地位。该协议所附的债权转让清单中第2笔即编号为LG81094215的3449000.95美元本金及截止2004年5月31日止的利息l446233.71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