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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福特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县供热服务中心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二审庭审中,本院就“2013年12月2日,华奥公司向蓟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供热中心支付、收购宝塔路供热站资产转让金的请示》,至该时,华奥公司与福特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询问福特斯公司,福特斯

二审庭审中,本院就“2013年12月2日,华奥公司向蓟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供热中心支付、收购宝塔路供热站资产转让金的请示》,至该时,华奥公司与福特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询问福特斯公司,福特斯公司与华奥公司均称“买卖合同在2013年7月成立了,已经履行完毕了。”对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为何是华奥公司向蓟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的问题,福特斯公司称“供热站包括站内和站外管网,华奥公司出售的是站外的管网,华奥公司主张的是站内的部分,就把我们站外的管网一并主张了。”华奥公司亦确认福特斯公司所述内容。

二审庭审中,供热中心提供蓟县法院(2013)蓟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案件卷宗材料(节选),旨在证明华奥公司在与供热中心相关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表明,《补充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只存在两方当事人,不涉及福特斯公司。经查,蓟县法院(2013)蓟民二初字第710号判决书载明上述证据系供热中心提交,对该等证据,华奥公司称“供热中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同意供热中心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供热中心为华奥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具备解除条件,供热中心不能擅自解除;……”

二审庭审中,福特斯公司在回答“买卖合同价款如何支付”的问题时述称,买卖合同实际是对以前的结算,是福特斯公司的投资和利益,以及福特斯公司的一个营业楼,还有就是福特斯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维护。针对所主张32840万元投资损失的计算依据问题,福特斯公司述称,是根据买卖合同和评估报告,就是投资和预期的价格。

嘉信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建明。在本院已经通知华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福特斯公司二审当庭表示不再坚持原审遗漏当事人的上诉理由。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以及陈述意见,并经其当庭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应为:一、供热中心应否返还案涉供热管道及设施设备的经营权、使用权;二、供热中心应否赔偿福特斯公司投资损失32840万元。

一、关于供热中心应否返还案涉供热管道及设施设备的经营权、使用权的问题

针对福特斯公司二审所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嘉信集团于2015年5月1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鑫泰物业公司诉华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形成于一审程序结束之后,从形式上看,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福特斯公司提交鑫泰物业公司诉华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旨在证明鑫泰物业公司现为本案标的物的使用人和经营者,该证明目的系为说明本案应追加鑫泰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一节。本院(2015)民一终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认定,鑫泰物业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案涉供热设施系根据供热中心的指示,从占有类型看,属他主占有和辅助占有,其占有状态能否持续,依赖于供热中心的授权意思。据此,鑫泰物业公司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于此情况下,在对本案当事人诉争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本院认为,即使福特斯公司所述逾期提供证据的事由属实,但该情形显然不属于“客观原因”。此外,当事人之间重要协议文件的废止显属本案争议的极端重要事项。但本案事实却表明,福特斯公司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其现主张已经废止的相关协议等证据,明确提出华奥公司基于该等协议享有案涉资产所有权且其已通过买卖合同等享有案涉供热资产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诉讼理由,而没有向一审法院提及该重要事实。即便福特斯公司确因交接问题未能如期提交相关证据,但上述事实已使福特斯公司二审所述逾期提交相关“新证据”的理由欠缺起码的合理性。由于福特斯公司逾期提供该等证据不属于客观原因所致,其所持理由也明显不能成立,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应认定其构成重大过失,本院均应不予采信。但根据有关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系,本院就前述六份证据以及嘉信集团于2015年5月1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分别作出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