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至12月间,众多用热业主反映华奥公司运营的宝塔路供热站供热温度不达标。2012年12月31日,天津市蓟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决定启动供热应急预案,责成供热中心负责恢复宝塔路供热站供热范围内的正常供热工作。由此,供热中心与华奥公司发生争议。在协商过程中,华奥公司曾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请示,请求转让诉争供热设施;供热中心则表示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 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供热中心于2013年9月5日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2008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华奥公司将蓟县宝塔路供热站院墙外的供热管网及时代花园热交换站两座、山水颐城北园热交换站一座、天一绿海城(揽秀园)热交换站两座、天一绿海城(揽翠园)热交换站一座的使用权交付供热中心。2013年9月27日,供热中心针对前述宝塔路供热站供热设施提出先予执行申请。2013年9月29日,蓟县法院作出(2013)蓟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裁定,裁定华奥公司向供热中心交付宝塔路供热站供热设施。2013年10月10日,供热中心依照已生效的先予执行裁定,实际接收占有宝塔路供热站院墙外的供热管网及时代花园热交换站两座、山水颐城北园热交换站一座、天一绿海城(揽秀园)热交换站两座、天一绿海城(揽翠园)热交换站一座,并与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连接。2013年12月2日,华奥公司向蓟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供热中心支付、收购宝塔路供热站资产转让金的请示》,明确表示:由于供热中心强行侵占华奥公司的供热管道、供热设备等并已使用,请求蓟县人民政府督促供热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整体转让金4.56亿元。如逾期不能支付上述款项,供热中心应返还前述供热设备设施并赔偿损失。 关于供热中心提起的诉讼,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委托关系。华奥公司接受委托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建设供热设施,为用热户提供集中供热热源。因2012至2013年度供热期未能正常供热,且华奥公司亦提出转让要求,至今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为保障宝塔路供热站正常供热,供热中心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宝塔路供热站供热设施的财产权属等问题,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可另行解决。2013年11月19日,蓟县法院作出(2013)蓟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供热中心提出的诉讼请求。华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19日,天津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奥公司以“原审法院将福特斯公司排除在诉讼之外,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经审查认为福特斯公司既非合同相对人,亦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津高民申字第081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华奥公司的再审申请。此后,福特斯公司亦提出再审申请。天津高院经审查认为供热设施的财产权属等问题,不属于原审审理范围,原两审法院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另行解决,福特斯公司以华奥公司资产受让人的名义主张供热设施的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2014年9月3日,天津高院作出(2014)津高民申字第081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福特斯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另查明,福特斯公司原名称为天津世纪力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力泰公司),2014年2月10日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更名。福特斯公司主张以下事实:2013年7月26日,世纪力泰公司与华奥公司签订《蓟县宝塔路供热站资产交易清查交接登记表》。同日,世纪力泰公司与华奥公司签署确认书(一)、(二)、(三)。2013年7月28日,世纪力泰公司(甲方)与华奥公司(乙方)签订《蓟县宝塔路供热站资产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一、乙方整体出卖其名下蓟县宝塔路供热站资产,其中第一批出卖的资产包括热力管网、换热站设备、锅炉、配电系统等,价款21223万元。二、甲方于当日已给付乙方21100万元,尚欠123万元于2013年9月1日前支付。三、乙方出卖的供热站时代花园小区热力管网、天一绿海小区热力管网、现代城小区热力管网、凤凰小区热力管网及供热站配电设施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费权全部归甲方所有,双方已进行清查交接登记。四、2013-2014年度居民供热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五、乙方出卖的供热站第二批资产包括房屋、土地及其他构筑物,约定市场出卖价格为22477万元,乙方办完供热站房地产权证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约前,供热站房屋和土地及其他构筑物等供热设施使用权、经营权、收费权交付甲方。六、出卖的资产所涉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清偿,与甲方无关。七、如单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标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违约责任消除之日止。同日,世纪力泰公司(甲方)与华奥公司(乙方)签订《蓟县宝塔路供热站资产交易款项结算书》,主要约定:一、甲方买受了供热站热力管道、换热站设备、锅炉及配套设备等资产,应给付乙方21223万元。二、乙方应偿还向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1072万元,见确认书(一);乙方应付购买甲方项目价款3788.20万元,见确认书(二);乙方应支付甲方供热站设备技术改造工程款6239.80万元,此款不包括乙方预留工程质保金800万元,见确认书(三);乙方应付甲方以上款项合计21100万元。三、甲方欠付的123万元,于2013年9月1日前支付。同日,华奥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世纪力泰公司支付的21100万元。2013年7月31日,世纪力泰公司与华奥公司签订《蓟县宝塔路供热站资产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一)》。 2014年4月2日,福特斯公司与华奥公司就蓟县宝塔路供热站二次热力管网买卖未尽事宜签订《蓟县宝塔路供热站资产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二)》。 经一审法院询问,华奥公司对其与供热中心、福特斯公司(原世纪力泰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案成讼时,福特斯公司的股东包括刘建国、刘建明、王亚青、天津嘉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集团)。嘉信集团的股东包括刘东兴、刘建明、刘振兴。2015年1月,福特斯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王亚青、李书平、刘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