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宏公司上诉称,(一)原判决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并由其支付北京二建工程款及利息错误。首先,《施工总承包合同》第5-7条约定,以北京二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进度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但北京二建并未编制施工图预算表,双方亦未形成任何其他的拨付进度款的依据。而且,从合同约定看,工程款的支付以“产值”作为付款依据,根据北京二建报送的《截至2012年12月北京二建完成产值统计表》(以下简称2012年底产值统计表),截至2012年12月,北京二建完成产值272375438元,而采宏公司截至2013年1月底累计支付工程款209316684元,已付工程款达到77%,符合合同约定。原判决认定采宏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错误。北京二建并未履行催告义务亦未向采宏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法院无权判决解除合同。其次,支付进度款80%的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而案涉工程未实际完工,亦未进行任何验收。2013年11月13日唐山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出具《关于丰润区娘娘庙返迁房工程验收情况的说明》,案涉工程“不具备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北京二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完成的工程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判决采宏公司支付全部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判决自行推定对垂运费、脚手架费和超高费等三项措施费按80%计取没有依据。(三)采宏公司对北京二建擅自停工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1月30日,北京二建并未停工,其在2013年1月9日才向监理单位和采宏公司报送《停工报告申请》,停工原因为气温下降无法施工和农民工返乡,而非采宏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采宏公司在2013年3月19日发通知要求北京二建复工,但北京二建未按照要求复工,存在过错,对2012年底停工损失部分无权要求采宏公司赔偿。原判决在未对该部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自行推定,无事实依据。北京二建看护场地行为系其义务,该笔费用不应由采宏公司承担,且原判决确定的看护人员工资无法律依据。(四)采宏公司无违约付款行为,北京二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五)原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原审中,采宏公司就工程质量、逾期交付工程损失提出反诉,原审法院未予受理;现采宏公司已就该反诉部分另案起诉,本案审理须以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北京二建的诉讼请求。 北京二建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2年底产值统计表只是过程付款,不包括安装、签证变更、措施费,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二审庭审中,采宏公司提交新的证据《唐山市乾正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第一,土建(主体部分)存在混凝土构件涨模、几何尺寸偏差、裂缝、露筋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一定影响;第二是水暖、电器部分存在预留孔未留置、线管堵塞、未预埋、线盒丢漏损坏、60米以上与窗防侧雷击扁铁未做等质量缺陷,对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北京二建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从证据形式上看,该证据系采宏公司单方委托鉴定,从证据内容上看,与待证事实间缺乏关联性,不能支持其在本案提出的上诉请求,应在另案工程质量纠纷诉讼中提出,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停工损失部分,采宏公司一审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2012年6月1日,北京二建向采宏公司发出《紧急联系函》,载明:“2012年5月27日已经完成2个亿的施工总产值,按照先前与贵司达成的协议,贵司应在我司垫资施工2个亿后一次性支付我司已完成产值的75%,即支付1.1亿元(春节前已支付4000万元)的工程款,但是通过与贵司多次沟通,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我司理解贵司目前由于结汇等问题造成的暂时性的流动资金短缺,我司董事会通过慎重考虑,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作出相应的让步,在5月27日我司完成2亿元产值后贵司可以先支付我司5000万元工程款,以确保维持娘娘庙返迁房工程的正常施工,到2012年6月30日,贵司一次性支付至我司完成全部产值的75%(包含6月份完成产值),并在以后每月按时支付我司当月完成产值的75%。” 2012年7月25日,采宏公司向北京二建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工程款达到2亿元后以工程量的62.5%比例进行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以后每月按照工程月进度产值的62.5%支付工程款,直至封顶结束。每月产值不得超过1500万-1800万产值。同日,北京二建给采宏公司发出《联系函》载明:“2、…考虑到贵司流动资金的临时短缺,我司作出让步,可以暂时在7月底前先按照2亿元产值支付我司62.5%的工程款,即扣除贵司已经支付的9000万元,贵司应在月底前支付我司3250万元整。另外5000万产值的62.5%应在8月10日前支付我司。贵司应尽快确定第三方审计公司,并在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一次结构部分的工程量及完成产值的确认工作。3、…我司从7月15日接到贵司缓慢施工的通知后已经将原本9月15日结构封顶的工期拖延到11月15日结构封顶。4、在结构封顶后贵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审计公司审定的产值支付我司85%的工程款,以保证我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5、二次结构是否今年进行施工,贵司务必要以书面通知我司,并告知我司具体二次结构开工的日期,如果今年不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工期将至少延迟到2013年10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