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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紫东、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宏基工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牛紫东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申请书是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事实错误。借款申请书是借款人单方出具的,向银行申请借款的意向书,对借款人和银行不具有法

牛紫东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申请书是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事实错误。借款申请书是借款人单方出具的,向银行申请借款的意向书,对借款人和银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宏基公司曾提供过两份内容不同的借款申请书(但日期均为2001年12月28日即合同签订日),可见申请书的内容是由借款人任意填写的,并非双方约定。更何况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没有注明借款申请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作为合同的附件。二、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1473万元贷款用途”的事实错误。本案借款合同第二条已经明确写明借款用途为“甲方借款将用于偿还98.13号,99.85号借款合同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债务”,即“借新偿旧”。而本案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均签订于2001年12月28日,且亚欧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舒勇同时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授权代理人,在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上签字,这足以说明亚欧公司是明确知晓借款用途并自愿提供抵押担保的。而在合同签订后,建行大东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了宏基公司全部借款本金4530万元,且宏基公司也将该453O万元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完全符合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存在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形。三、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而本案借款合同的用途明确记载就是借新偿旧,对此亚欧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舒勇是签字确认的。不存在未经保证人亚欧公司同意改变贷款用途,加重担保人的债务负担问题。至于一审法院援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的情形是:主合同已经约定了贷款用途,而主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中变更了贷款用途,且未经保证人同意。本案主合同贷款用途就是“借新偿旧”,实际用途也是“借新偿旧”,没有变更用途。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牛紫东在借款本金453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对亚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宏基公司、亚欧公司承担。

亚欧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建行大东支行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合同用途,亚欧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与借款申请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反申请书的内容即为违约。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而不是《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行大东支行的行为是对主合同的变更,其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另有合同约定。三、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时存在其他瑕疵。《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不再承担部分担保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没有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仍需承担部分责任。四、1473万元用于欧亚酒店建设(酒店产权人亚欧公司)是亚欧公司为4530万元“借新还旧”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否则在亚欧公司的抵押登记已经撤销的情况下,亚欧公司完全没有理由再次提供抵押担保。综上,建行大东支行违约行为在先,且已构成根本违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全部免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改判免除亚欧公司全部担保责任,由牛紫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宏基公司答辩称:一、本案4530万元贷款是承接建行之前的不良贷款,是银行一再违约,才造成贷款不能偿还。二、本案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剥夺宏基公司的上诉权。2010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该案时,原告是中诚信托公司,已经过两次一审开庭,宏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七份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中诚信托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牛紫东,但法院并未就原告变更为牛紫东下达变更裁定,故牛紫东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辽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中,以亚欧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为由将案件指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过阅卷未发现亚欧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另外,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未向宏基公司送达该13号民事裁定,就直接将该案件移送,剥夺了宏基公司的上诉权。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本案时将宏基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丢失,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确认以上证据效力。此外,同意亚欧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