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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3、刑事和解后,一方反悔。这既包括被害方的反悔,也包括加害方的反悔。刑事和解价值理念之一就是实现诉讼效率,如果和解后,一方一旦反悔,如何解决?重新进入正常司法诉讼程序,这与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则是背道而

  3、刑事和解后,一方反悔。这既包括被害方的反悔,也包括加害方的反悔。刑事和解价值理念之一就是实现诉讼效率,如果和解后,一方一旦反悔,如何解决?重新进入正常司法诉讼程序,这与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则是背道而驰;如果听之任之,则很有可能是一个冤假错案。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在公权力的监督下意识自治的结果,这种合意应该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达,这是刑事和解的应然状态。如果有背于这种应然状态,刑事和解就存在着反悔的风险。刑事和解的前提和适用条件之一就是加害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这种赔偿应该是基于加害人的悔罪,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内心进行自我谴责。但在现实中,很多加害人往往是为了获取减处、免处的可能,而曲意悔罪,和解之后,在言语上打击被害人,加剧被害人的精神痛苦。被害人不会反悔自己所规避的刑罚处罚,但其行为已经反悔了其悔罪的心态。被害人方面,愿意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其在经济方面大多数情况下是较为困苦的,现实的经济基础逼迫其“愿意”和解,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和解之后如果情势有变或者被害人在他人的怂恿下,被害人同样也希望追加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增加赔偿数额等,这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心理和人的无穷欲望所决定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