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3、社会和谐。公正和效率是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而社会和谐则是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的目标。刑事和解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与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

  3、社会和谐。公正和效率是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而社会和谐则是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的目标。刑事和解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与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解冲突,是达到和谐的途径之一。传统的刑事司法是对抗式的,加剧了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加害人与国家的对抗心理。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人会在形式上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给被害人以精神上的安慰,被害人在有第三人的情况下获得了体面的发泄和指责机会,有利于平息怨恨心理。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少杀慎杀,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的两大亮点,刑事和解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追求,体现了国家刑事法治发展的趋势,蕴含了国家形势政策理念。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相互熟悉甚至是具有亲朋关系的,如果我们都仅仅简单的对其科以刑罚,那么日后当事人双方甚至是双方的家人,如何相处?而刑事和解的有利方便则在于通过双方达成和解,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经济赔偿,受害人谅解加害人,这样方便双方日后相处,恢复这样一个熟人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个假设性前提应该是遭受犯罪破坏以前的社会关系是正常的、和谐的、有秩序的。刑事和解侧重于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符合法的价值取向的发展,即:由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现在的社会本位(笔者认为整体上来说,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是并行不悖的,但更侧重于社会本位,当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发生冲突时,权利本位要让位于社会本位)。

  四、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