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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1、公正。传统刑事司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种理想的公正,追求的是绝对的公正。然而从法的现实角度出发,正义往往包含了主体之间相互妥协的意识。刑事和解在妥协之中,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控方所代表的

  1、公正。传统刑事司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种理想的公正,追求的是绝对的公正。然而从法的现实角度出发,正义往往包含了主体之间相互妥协的意识。刑事和解在妥协之中,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控方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在这里也是当然的当事人之一),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为实现普遍公正奠定了量化基础。刑事和解并不是对刑法三大原则的模糊,也不是在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中充当“和稀泥”的角色。刑事和解是一种选择,而非必然,其区别对待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是传统刑事司法的一种补充。反映了刑罚的轻缓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和要求。

  通常认为,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蕴涵;同时指出,这种保护是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并非是等量的。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不再简单的是被动的客体,而是和解的一方,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亲自参与解决冲突。和解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加害方对被害方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对加害人予以谅解。对于加害人一方来讲,其应该是刑事和解的最大受益者。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是以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为主,这种保护则是以对加害人科以刑罚处罚为前提。其结果往往是对加害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法官作出这种限制之前,不会征求加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意见,这是由国家主导刑罚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刑事和解以解决纠纷为出发点,以社会和谐为目标,让双方协商,自由发表意志,在协商中形成一种相对折中的处理方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刑事和解,不但化解了被害人的怨恨心理,同时也抚平了加害人可能因为遭受刑罚处罚而报复社会的心理,这种似乎牺牲了个案的公正的冲突解决方式,实现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公正。刑事和解并非是放弃国家追诉,进行“私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