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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我们有理由相信大多数的和解是公正的,但也不排除部分情况下的和解是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如为了降低诉讼风险、错判率和因为不满判决而产生的缠诉缠访甚至是群体性的事件等,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司法机关

  我们有理由相信大多数的和解是公正的,但也不排除部分情况下的和解是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如为了降低诉讼风险、错判率和因为不满判决而产生的缠诉缠访甚至是群体性的事件等,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司法机关以国家为后盾,在其主持和解时,具有先天性的优势,不论是被害人还是加害人,都会有一种心理上的压迫感。

  论及刑事和解的公正性价值,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则是不得不说的话题。目前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即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刑事和解机制的引入,恰好弥补了证据不足的缺陷。特别是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双方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过错,这种案件在证据的收集上存在困难。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对于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检察机关坚持诉,法院判有罪或者无罪都容易引起上诉上方,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音符。最后的结果是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埋怨、推卸责任。但对于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的妥协,并非是无原则、无底线的,这是对司法人员的素质的要求和挑战,在把握好司法自由裁量权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之上,进行和解。

  家境较好,家长出钱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所谓达成和解。但是对于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人来说,因无赔偿能力就只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以刑罚。这也是刑事和解遭受质疑的一个方面,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想符合,甚至有花钱买刑的嫌疑。

  2、效率。根据加里·贝克尔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学理论,国家追诉犯罪所需要的成本应该包含两部分:第一、犯罪的损害成本;第二、国家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支出成本。惩罚的越严厉,那么司法成本越高。刑事和解为大家所追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快捷灵活的结案方式,在现实的中国很有价值。公正和效率是我国法院工作的两大主题。我国基层法院,案多人少,这是全国基层法院的症结之所在,不论是在政治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还是经济欠发达的云贵、西藏。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我们应当以较小的司法资源的投入,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期的急剧推进,人口流动性的大幅度增强、贫富程度的不断加大、贪污腐败现象的乱象繁生,刑事案件按法律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院和法院,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的难题,司法工作人员内心有着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强烈愿望。”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基本是案件影响相对比较小、熟人之间的纠纷,这种案件对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波及范围和大案要案相比,就显得相对轻微,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在投入上应该有所侧重。同时,有些案件虽然看似案情简单,但取证还是想当的困难,证据真伪难辨,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对于这部分案件,适用和解,快审快结,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和解也加大了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积极性,减小在执行阶段浪费司法资源的可能性。刑事和解正是通过其对个案效率的实现,来体现其对整个司法资源的效率。减少刑罚的适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减少了司法的运行,节省了司法资源。虽然在刑事和解中也有国家机关的介入,但这种介入具有温和性,非以刑罚为目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