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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被害人出庭的法律问题(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第三,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事实。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能够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全过程,并在其中享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第82条

  第三,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事实。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能够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全过程,并在其中享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第82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第40条);期间耽误和申请恢复期间的权利(第80条);报案或控告的权利(第84条)、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 (第78条)等等。刑事案件中许多程序性事实都是被害人行使程序性权利的结果,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影响被害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只要是被证明与证据有关于被害人亲身参与的诉讼活动,也应当被认为是作证的证据内容。

  第四,“传闻”不应纳入被害人出庭作证作证的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和言词证据虽然没有写进我国法律当中,但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4条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庭审的重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模式和被害人的控方当事人身份,要求我们将“传闻”排除在被害人作证内容之外,以维护被害人作证的客观中立性,增强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信性。

  第五,证据事实也不应纳入被害人出庭作证作证的内容。证据事实问题的本质是证据收集程序的非法性,涉及刑事审前程序合法性的证明,这是一个程序本身的问题,属于程序性事实的范畴。因而,笔者认为,它不应作为刑事证明对象,也无须纳入被害人作证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模式要求我们完善刑事庭审准备程序,配套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排除听审等审前会议制度,在庭审前有效解决证据事实问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