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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被害人出庭的法律问题(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未来之未成年被害人的出庭作证的豁免,笔者觉得可以作以下安排:(1)14周岁以上的儿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庭作证或接受被告人的面对面交叉询问,同时有权决定是否需要监护人陪同;14周岁以下的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未来之未成年被害人的出庭作证的豁免,笔者觉得可以作以下安排:(1)14周岁以上的儿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庭作证或接受被告人的面对面交叉询问,同时有权决定是否需要监护人陪同;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害人,则一律禁止接受出庭作证。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保护优于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保护。(2)未成年被害人可以在庭外接受法官的询问,并作证陈述。同时可允许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在场。此举旨在减损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压力,确保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3)承认未成年被害人庭外的录像问答、录像陈述或者实时闭路电视作证的合法性,具体可以根据各地法庭的条件灵活采用。(4)精神、身体特别虚弱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笔录陈述。

  (四)被害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被害人出庭作证应当如何陈述?陈述内容是什么?关于被害人出庭作证的规则,笔者认为:

  第一,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犯罪过程的事实。被害人作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亲身经历了犯罪的整个或部分过程。二是被害人被害后仍然健在, 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明能力。因此,有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的事实是被害人作证的首要内容。被害人作证内容的犯罪过程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的情节;被告人的人数以及每名被告人的个体特征(尤其是外貌特征、语一言特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周围环境状况;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互动的状况,包括相互之间搏斗过程及结果等;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态度,包括是否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抢救被害人或尽量减轻被害人的痛苦等。

  第二,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被害状况的事实。犯罪与被害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人作证内容的被害状况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种类(含括对被害人身心、财产和受到“二次被害”)等;被害人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的具体部位、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侵害来源等;被害人所遭受财产损失的具体种类、损失程度、财产价值,以及受损失的财产对被害人的特殊意义等;被害人所遭受精神损害的具体表现、严重程度、影响状况等;被害人所遭受的“二次被害”状况、表现形式及来源等;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进行反击而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害事实;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害进行赔偿或补救的情况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