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立法工作。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探视权制度,修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探视权的内容、行使方式、限制或暂时剥夺当事人探视权的条件与机构,对拒绝或阻挠探视权行使的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执行此类案件更加有法可依。适当扩大探望权人的范围,将探望权扩大为: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死亡或因其他法定理由难以行使探望权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代为行使。另外,对经常无故阻碍对方探望子女,情节严重的,可以规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以直接申请将子女变更为自己抚养。应根据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衔接民事诉讼法,完善该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并对行使探望权的期限作出合法、合理、科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