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伴随着抚养费的支付,因为抚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大多数情况下,义务人本来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当探望权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不配合而不能实现时,探望权人往往更加拒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以探望权人拒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子女,各说各有理,矛盾越闹越深,这样的循环也是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实际上,行使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不冲突的,两者是并列的,两者都是抚育子女义务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前者更突出其权利性。应该说两者都是无条件的,不互为条件,也没有先后顺序,即无论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实现,都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探望权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解决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路径选择 解决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是进一步提高法院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一)建立符合探望权纠纷特点的案件管理体系 探望权执行收结案应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点,采取有别于一般执行案件的管理方法。首先要安排合适的执行人员。探望权纠纷是家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儿童心理等方面,要执行好此类案件,承办法官应有相当的生活阅历,并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掌握一定社会、心理学知识。同时,同一申请执行人可能就探望权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此种情况下不宜频繁更换执行人员。负责首次执行的执行人员熟悉案情和当事人,掌握适当的执行方法,甚至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或认可,再次执行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要严格结案标准。探望权执行案件应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结案标准,而不能以单纯的探望行为得到强制实现来衡量。只有当离异夫妻就孩子探望方式达成共识,或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出发裁定探望权行使方式并促使当事人履行后方可结案。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