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通过宣传教育,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从适宜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配合,主动协助,从而使纠纷得到顺利解决。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但思想工作不是万能的,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的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其予以刑事处罚,以达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当事人的目的。但应注意的是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对未成年子女予以妥善安置。 (三)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化解当事人矛盾 探望权事关人的精神利益的满足,执行这类案件需要营造一种熟人环境和亲情氛围,才能有效降低对立情绪,取得好的效果。结合我国国情,法院可与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横向联系,充分调动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社区民警的积极性,整合全社会可利用资源,协助法院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因探望权引发的纠纷。探望权纠纷涉及情感纠葛,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时常遇到如何指导离异夫妻走出感情困境、如何帮助未成年子女正确认识自我等问题。为此,法院可建立专家咨询帮助制度,提供专家咨询和建议。同时也可与所在地妇联、工会、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及相关调解组织、地方姓氏理事会等协会固定联系,请他们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离异双方和子女正视自己的心理需求,做出正确的选择。 (四)灵活使用强制措施 该类案件的执行,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的当事人,可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予以拘留、罚款,以达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对子女拒绝探望的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识别、判断能力,正确判断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正确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如子女在10周岁以上,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能够对事物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确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拒绝探望,则可依法中止执行或依据婚姻法“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示”的规定,允许申请中止探望权;如经查证,子女拒绝探望是受父或母的挑唆造成的,可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甚至拘留罚款,责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配合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