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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的现实困境与制度突破(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探望权之所以执行难,纠纷不断,主要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但实践中与子女共同生

  探望权之所以执行难,纠纷不断,主要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但实践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配偶往往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其它所谓的“社会规则”,拒绝、阻挠或者不予提供方便,妨碍探望权的执行。这样一来,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最终使得探望权无法实现。因此,执行人员应首先做好权利人与其原配偶的工作,向其讲明法律规定,让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努力达成共识,减少分歧,促成双方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地点达成协议。

  (二)权利人与子女

  一般情况,权利人探望子女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为了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防止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探望权的不当行使而受到伤害,法律应对探望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事由,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虽然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这样的标准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很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探望权的行使目的也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适用起来应更为严格。只要这种探视不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感情或健康,就不应限制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

  (三)原配偶与子女

  原配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探望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协助权利人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虽然是被执行人,但其更多的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其不积极加以阻挠,探望权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如果经过执行人员的各种努力,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但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其最佳利益,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考虑,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的责任更重,如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会给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子女,这就违背了设置探望权的初衷。

  (四)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的关系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