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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司法的基本功能(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环境资源司法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发挥,是维护裁判统一所必需的,也是法院裁判功能的合理延伸,并不意味着司法的越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只能结合案件的审理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来推动相关环境资源公共政策的形

  环境资源司法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发挥,是维护裁判统一所必需的,也是法院裁判功能的合理延伸,并不意味着司法的越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只能结合案件的审理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来推动相关环境资源公共政策的形成。换句话说,公共政策只是法院关于法律的理解适用与个案的裁判立场在效力上获得拓展的结果。

  从目前环境资源审判的现状看,公共政策的形成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新型环境权益纠纷以及其他复杂疑难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之中。特别要关注的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常常存有非常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需要结合案件的审理,培养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要旨。这就要求法官具备环境资源保护的国际视野,把握我国环境资源现状及司法需求,明确环境生态保护要求的地域差异,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需要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司法裁判技术,基于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的理念,衡平人身财产利益、环境公共利益、企业发展利益、地方政绩利益等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利益,综合考量裁判的法律效果。

  综上,环境权益救济是司法的终极追求,公共权力制约是司法的政治责任,矛盾纠纷终结是司法的直接目标,公共政策形成则是司法的功能延伸。从现代司法进程及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需要看,这四项功能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关系和逻辑秩序,拥有同样的价值内涵,共同指向个案的公正审理,协同展示着司法的权威。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