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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司法的基本功能(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注重构建多元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只是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环节,其功能是有限的。环境资源纠纷成因复杂、数量繁多、诉求各异,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求也有较高要求。适应社会主体对环

  注重构建多元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只是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环节,其功能是有限的。环境资源纠纷成因复杂、数量繁多、诉求各异,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求也有较高要求。适应社会主体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构建多元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是现实之必然。人民法院需要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努力将环境司法、行政执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其他纠纷化解手段结合在一起,推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四、公共政策形成功能

  公共政策是公权机关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实现公共利益所形成的,用以规范、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人行动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政府规划等行为规则。司法一般不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这是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职责。但法官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需要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确立的政策予以解释、细化,有时还需要对漏洞进行填补、强化,由此形成了以裁判要旨和司法解释为代表的裁判规则,进而对公共政策的完善和执行发挥重要的确认与补充作用,使现代司法具有了政策形成这一衍生功能。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利益的多元性,使得环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与成文性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在“环境权”的属性与环境权益的内涵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涌入法院的各类环境资源纠纷就从不同角度考验着法官的智慧。此类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在主张自己利益的同时还会维护处于同一利益阶层的人们的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则是直接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作为其诉讼请求,从而将诸如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方面的公共政策问题带到法院,需要法官予以妥当的裁判。

  因此,环境诉讼虽然直接面对着讼争纠纷的解决问题,但同时隐含着对各种与环境利益有关的社会关系的间接调整,纠纷所涉及的环境社会问题无可避免地被纳入诉讼结果的影响范围。环境诉讼产生的影响,比如围绕日照、景观等具体环境人格利益纠纷所进行的权益界定、侵权认定等司法判断,会超出具体案件纠纷本身波及相关的社会关系,影响甚至改变既有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现实的或潜在的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全体社会成员确立有关行为指南,甚至促进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推动环境法律的发展,达到全面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由此,环境资源审判也就具有了更加明显的形成公共政策的职能作用。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