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应当注重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及时归纳、分析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决策、科学管理。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矿业权人在行使其探矿权或采矿权过程中负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时修复矿区生态环境的义务,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则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实践中,无论是矿业权人还是监管机关都对此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疏于尽责、甚至是漠视、规避责任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矿业权的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就应当发挥司法职权的能动性,就发现的相关问题依法向监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对此予以法律监督。 三、矛盾纠纷终结功能 矛盾纠纷终结是司法的原初功能。法治是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其最直接的治理目标是各类主体运用法律规则自我实现权利,或者通过他人、有关组织明确权利边界、疏导化解彼此间的矛盾冲突。当纠纷、争议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时,可以被提交通过司法程序来裁决,通过诉讼把解决复杂社会矛盾的过程技术化、程序化、法律化,从而以较小的成本缓冲、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就成为了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争议的最后一个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社会冲突便成了司法权产生的原初目的,也构成司法直接的、第一位的功能。 目前,在环境利益冲突日趋严重、群体性纠纷层出不穷、环境资源案件的数量也伴随立案登记制改革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妥处各类环境资源纷争,发挥司法的矛盾纠纷终结功能,是需要各界共同关注、协同思考、统筹解决的一个问题。既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使司法具有纠纷终结的能力与氛围,也需要在激励法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化解矛盾、终结纠纷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统筹发挥好判决与调解的作用。判决与调解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两种基本方式,同样也是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两个基本工作手段,需要根据案件性质、特点以及当事人情况等因素妥当加以运用。环境生态司法领域中,首先要注重调解。很多案件涉及民生,涉及老百姓的利益,加之普遍存在着损失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普通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决,成本很高。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效果会更好。同时也要关注发挥判决的作用。依法对争议大、法律适用难度高的案件予以判决,会更好地起到确立规则、强化规则,为社会各界发挥评价指引的作用。尤其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在发展初期要立足于判决,通过判决来确立规则,来评价、指引人们的环境生态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