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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司法的基本功能(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因此,环境权益的救济不仅涉及私有权益的保护,还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环境资源审判不仅需要针对实体上的权利冲突与责任竞合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一并衡量、协调维护,还需要在程序上做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因此,环境权益的救济不仅涉及私有权益的保护,还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环境资源审判不仅需要针对实体上的权利冲突与责任竞合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一并衡量、协调维护,还需要在程序上做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相互衔接;不仅需要依法妥当审理各类行政、民事案件,还要依法审判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综合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不仅需要加大审判、执行工作力度,还要结合立案登记制改革,进一步畅通立案渠道,创新审判机制,更好地发挥司法在救济公民环境权益以及公共环境权益中的作用。

  二、公共权力制约功能

  公共权力能否正当行使,关乎法治的维护和权利的保障。因此,公共权力制约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也是司法的一项政治功能。环境治理由各级政府主导,相关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自然资源开发、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重要职责,立法也赋予其相当的行政权力。因此,加强对环境资源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其得到合法、正当、及时的行使,对于有效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不断提升环境生态保护水平,具有决定性意义。

  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手段和方式众多,其中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担负着通过审判、执行各类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责的任务。由环境保护预防优先原则和环境资源行政许可制度所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把行政审判作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监督制约意识,加大司法审查力度,更好地把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尤其是对环境生态的预防性保护规定落到实处。

  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审查是重要环节。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进一步重视涉及环境评价的行政案件的审判,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审查环境评价审批行为,以保障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彰显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

  依法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也是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正在13个省市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全力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审理好检察机关根据试点方案和立法授权探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弘扬公益诉讼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不断推进环境行政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