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遇性骚扰,不要选择沉默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些省份在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6月28日,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正式出台,通过发布反性骚扰指南、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投诉、举报三项措施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 ⑩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规定“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以强奸罪论处”。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相比强奸罪起刑点高,但是最高刑期低,由于幼女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近年来出于对幼女人身权利保护的充分考虑,不断地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联组织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