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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 鼓励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帮扶

来源:新华社 作者:王淑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1
摘要: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丁小溪)国务院法制办1日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政府和社会力量应当广泛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记者丁小溪)国务院法制办1日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政府和社会力量应当广泛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管的活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依法监管,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前提。

  为了促使社区矫正人员尽快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同时应明确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工作中的主要功能,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依据。

  意见稿指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并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必要的帮扶。

  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服务社区群众,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在监督管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方面,意见稿要求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发展的矫正措施。不公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对外公开其矫正档案,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同时监督管理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开进行。

  根据意见稿,社区矫正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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