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的作家李枫与郭敬明旳“性侵”事件,又把男人的性保护话题撩了起来。至于两人之间是存在有利益苟且之风流韵事,还是一切均子虚乌有,抑或是真有性侵犯罪,孰真孰假不得而知,自有法庭辨明,这里难作评断。想要说的是在保护男人性不受侵犯权利的问题上,法律是否可以大胆突破传统思想的束缚,有更大的作为。以让社会更加清正,也让一些男人不再战战兢兢。
男人被性侵之事可谓屡见不鲜,但多年以来得不到法律上的重视,一直把理应受到保护的男人性不受侵犯的权利排除在外,这就酿成了无数男人难以启齿的悲哀。直到200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其中的“他人”二字有如福音,男人被性侵问题才得到了初步的解决,性不受侵犯的权利算是有了基本保护,但不够明确和有力,只是聊胜于无。 而妇女性不受侵犯的权利则是有《刑法》第236条明确保护,并且规定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的量刑从三年到极刑,幅度相当之大,法律上不可谓不重视。也由此可见,同是性不受侵犯的权利保护,男人与女人的待遇是不同的。 那么,男人究竟是否有“性不受侵犯”的权利吗?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男女均有性,这里面既涉及到个人的性权维护和性隐私,也涉及到人身权利。在这个问题上,男女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女人固然受到保护,男人也应同样受到保护。可为什么法律对两者的保护要厚此薄彼呢?《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罪对男人虽有一定的保护,但与强奸〔妇女〕罪相比,量刑的差距是如此之大,这显然不够公平,也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法律何以会如此不平等,除了考虑法律上的问题之外〔这里姑且不表〕,恐怕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下面着重说说这事。 男人之间的性行为自古就有之,既然有这类性行为存在,就会有性侵之事的发生。在受儒家保守思想主导的封建社会里,属于正常的男女性关系尚且羞以启齿,何况是并不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男男同性关系,那就更被视为另类了。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男人被性侵后,性侵者固然不敢张扬,被性侵者又何尝不是如此,也是绝不可能公开的,一旦公开,将会被唾沫淹死。即使是报案,也会因观念问题而得不到重视。 这种传统封建观念〔也可称是文化糟粕或叫陋习〕的力量是强大的,已渗入到人的基因之中,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了下来。即使是进入了现代的文明社会,好与不好的传统文化依然还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有时甚至会局限人的思想和左右人的思维。比如从现代汉语对“奸”字的解释就可见一斑,“奸”字的其中一个意思是指“男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仅指“男女”,“男男”不在此列,这明显是受了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本就无法与现代社会的变化和需求相适应。 可以说,这种旧观念既影响着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也影响着法律人的观点形成,至于是否影响到立法时的思考,那就不得而知了。但愿立法者的观念没有问题,性侵已大量发生在男性身上,就应从规范现代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敢于突破传统观念。力求让所制定的法律获得社会公众的最大认可,以求取最大的公平。如果所制定的法律的确有疏漏,或者已经与时代脱节,那就应该考虑修正。 此外,还有一个习惯性的认识偏见也不容忽视。在人们的眼中,性侵是一种恃强凌弱的行为,只有妇女才是弱者,因此连法律也从了习惯而重点保护妇女。不可否认,这种认识和做法对保护妇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只是不能偏废。相对于在生理上普遍强悍的男人来说,妇女的确大多处于弱势,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可凡事总有其两面,男人之中并非个个都是英雄好汉,也有不少处于弱势的可怜男人,受到性侵的就基本是弱者。 不用说是在封建时期,就算是现代社会,在现有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之下,男人一旦被性侵,后果也是不容乐观的。极有可能得不到社会上应有的同情,还会受到冷眼歧视,再加上法律上又未能给予更为公平的保护,他们会怎么想?会怎么做?一般来说,肯定是忍气吞声了。可以说,在传统文化还左右着人们思想的中国社会里,除非是出于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假如仅仅是为了被性侵后的维权,是没有几个被害男人愿意站出来自揭伤疤的。在这个问题上,男人甚至比女人更加保守,这无形中更是助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传统旧观念不易改变,还需很长时间的教育引导。但法律则应做到随时补漏,与时代同步。如果法律没有更多的作为,那么“受伤”的男人该由谁来拯救?他们的权利该由谁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