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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强拆3年,还能要求补偿么?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7
摘要:导读:本案的关键词有两个:其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早在2014年就已遭强拆,时至今日补偿问题仍未解决;其二,被征收人希望获得的征收补偿,而绝不是强拆的国家赔偿。众所周知,一字之差的结果可是相去甚远。那么,在明律师能为被征收人的诉求带来希望么?委托
导读:本案的关键词有两个:其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早在2014年就已遭强拆,时至今日补偿问题仍未解决;其二,被征收人希望获得的征收补偿,而绝不是强拆的国家赔偿。众所周知,一字之差的结果可是相去甚远。那么,在明律师能为被征收人的诉求带来希望么?委托人:唐先生,湖南省株洲市某村人代理律师: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基本案情:强拆3年分文未补】委托人唐先生是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4年5月,其房屋遭非法强拆,宅基地也被占用,但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唐先生认为被告市国土局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依法应当对其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向其支付补偿款792.86万元。被告市国土局答辩指出原告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根据2014年株洲市规划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涉案房屋系原告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建房。随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是作出了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市国土局认为依据“违建不补”的规定涉案房屋应不予补偿。且涉案房屋并非被告拆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胜诉:只征收不补偿,不可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先生在涉案村建有一栋3层房屋,确已被列入征收范围。2014年5月涉案房屋被政府部门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被告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征收范围内,虽被有关部门拆除,但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故被告应对原告房屋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应当给予补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5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市国土局限期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原告胜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李顺华指出,本案又是一起“以拆违代拆迁”的案件。一旦案件进入因强拆违法所致的国家赔偿领域,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而通过起诉要求国土部门履行补偿职责,则有望为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带来希望。补偿与赔偿,一字之差,还是“补”对被征收人来说结果更好一些。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号:zaiminglaw咨询电话:400-6835-600更多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观看在明拆迁视频,分享经典维权案例,了解最全面拆迁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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