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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 需要弄清两个问题

来源:读有一钊 作者:读有一钊 发布时间:2017-05-26
摘要:同性恋 同性婚姻合法化 台湾 台湾同性婚姻拟合法化成为两岸舆论关注的焦点,若同性婚姻在台湾合法化,台湾将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相对于中国大陆,台湾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观相对保守,例如,通奸行为在大陆看来是一个明显的道德问题,但是在台
同性恋 同性婚姻合法化 台湾 台湾同性婚姻拟合法化成为两岸舆论关注的焦点,若同性婚姻在台湾合法化,台湾将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相对于中国大陆,台湾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观相对保守,例如,通奸行为在大陆看来是一个明显的道德问题,但是在台湾法律体系下,则是涉嫌触犯刑法。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台湾却比中国大陆先迈出了一步。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历来是伦理学和法哲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难题。但我们不能因为问题具有难度,就放弃对其进行哲学上的反思和检验。正如著名哲学家赵汀阳所说:“回避哲学思考等于在基本假设的层面上积累思想的隐患,这些隐患非常可能导致盲目可疑的知识,而且假装不需要哲学实际上等于承诺了一些没有经过思考的哲学假设。闭上眼睛不等于危险消失了。”在逻辑上,广义的同性恋包括两个逻辑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单纯的感情恋爱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即双方都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应当恪守的婚姻义务。第一个层面属于感情问题,感情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而非强迫,也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所以单纯的同性恋爱的第一原则是“自由”,处于自由的同性恋爱需要得到广泛的理解和尊重。从医学上看,同性恋存在着先天和后天之分,而先天同性恋在医学上可能存在着心理认知与生理事实不匹配的问题,严重者即为“性身份认识障碍”。但是从“自由”的基点看来,其亦有根据自身需要寻求感情生活的权利,且恋爱属于“私事”,只要不产生负外部性行为,应该获得尊重。第二个层面上的同性婚姻其暗含着法律对其恋爱生活的合法性评判,即法律上承认其属于合法婚姻,才能称之为同性婚姻,否则就是单纯的同性恋。需要注意得是,法律的评价从某种程度上虽然具有价值评判功能,但是其并非单纯的“伦理裁判所”,而还意味着一种制度安排。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一夫一妻制等都是法律评价下的制度安排。为什么法律会保护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会确立一夫一妻制?探讨这个问题必须要回归人类的生物属性。起初,人类在处理两性关系问题时普遍采用野合的方式,这种策略造成子女抚养的责任自然地由母系承担,因为父系一方的抚养责任难以确定,但也正是因此,作为一个物种的延续来说,人类野合的方式并不利于传宗接代,子代成活率并不高。随着社会的进化和人类心理的进化,一夫一妻制产生了。在一夫一妻制环境下,子代能够有确定的父母,因此抚养的义务关系也就相对确定,子代的成活率也就更高。这也是为什么基督教在早期时特别强调一夫一妻制。《圣经·创世纪》中以亚当和夏娃的比喻,即提到了一夫一妻制,并且明确其目的是为了“生养众多”,这也是在一些哲学家看来,性爱是情爱的基础的原因。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的本质虽然包括感情因素,但更多的是从物种延续的角度而诞生的一种制度。然而,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子代的成活率已经不是问题,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是否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革,即由异性婚姻制度向同性婚姻扩展?然而,人们必须要考虑得是,当人们普遍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时,这时候人类对婚姻的理解已经变化了。换言之,作为生物进化的角度,人类或许已经开始推出生物链的第一步。虽然这个过程十分漫长,但是从生物进化的角度,人类之所以能够走到食物链的顶端,一个是因为人类大脑的发达,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类的繁衍能力强,而后者与婚姻制度直接相关。所以,当我们考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需要明确我们是在讨论同性恋问题,还是在讨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讨论同性恋问题,若从“自由”基点出发,无可厚非,同性恋应该受到尊重。但是如果当问题涉及婚姻制度安排时,单纯地从“自由”出发,则显得有些挂一漏万。(本文原载于多维新闻网 作者:李钊 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读有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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