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婚姻财产纠纷之小三喜得房屋被索回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5-25
摘要:众所周知,在法律意义上,夫妻结婚后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如要做重大的财产决定,需要经夫妻双方的同意。当夫妻中有一方出轨,出轨的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出轨对象购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定性?夫妻A、B与2007年结婚,婚后第八年,B婚内出轨。20
众所周知,在法律意义上,夫妻结婚后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如要做重大的财产决定,需要经夫妻双方的同意。当夫妻中有一方出轨,出轨的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出轨对象购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定性?夫妻A、B与2007年结婚,婚后第八年,B婚内出轨。2016年10月,B在北京市大兴区为出轨对象C购买了一套价值约300万的房屋,使用的是A、B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B、C的名下。B与C对房屋签署了一份共有协议,约定二人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即每人各占50%的产权。A得知后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屋。A认为B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购买房屋,是恶意串通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则辩称自己与C所签的共有合同有效,即使要分割也只能分割属于自己共有的50%的产权。最终,法院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我们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中,第一要解决争议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需要明确的是B与C的共有协议是否有效。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C明显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即使是房屋作为赠与,该行为也是无效的。虽然房屋登记在C与B的名下,但是房屋的出资是A、B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B、C的《共有协议》实际上是转移A、B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已经离婚了,也可以在此情况下再次要求分割夫妻财产。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夫妻房产分割所做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带来帮助。
责任编辑: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