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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的三大作用:杀人、耍帅、坑群众

来源:西风微凉 作者:西风微凉 发布时间:2017-05-24
摘要:严打枪支犯罪,不等于可以将枪支的认定标准随意降低,令群众谈枪色变。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枪支管理,对真正的枪支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等其他手段防范枪支给公众安全带来的危险。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实质上就是过低的入罪标准,不仅与罪刑法定主义保
严打枪支犯罪,不等于可以将枪支的认定标准随意降低,令群众谈枪色变。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枪支管理,对真正的枪支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等其他手段防范枪支给公众安全带来的危险。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实质上就是过低的入罪标准,不仅与罪刑法定主义保护人权的初衷相背离,也与一般人心中的朴素正义观念相背离,无形中会损害法律的权威。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沉寂,果不其然,摆射击摊的赵大妈被判刑的剧情又双又双又双上演了!冯波,湖北应城人,2013年大学毕业后选择自己创业开琴行。2017年3月30日,他和郭鹏、刘洪斌、孙涛等共10人因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在佳木斯中院受审。目前,10人中8人被取保候审,2人在押,均在等待佳木斯中院作出判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书》显示,此10人持有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6毫米BB弹的气枪”,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均认定为枪支。先来科普一下“枪口动能”这个名词。枪口动能是指弹头出枪口瞬时所具有的动能,枪口动能一般通过公式枪弹的枪口动能等于子弹质量与出膛速度平方的乘积的一半。 了解了枪口动能,枪口比动能也就很好理解了,“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所具有的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的比值,类似于物理学上的压强的概念。根据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这是对枪支的工作原理与外形的界定。那么利用上述工作原理并具备“枪支”外形的枪形物,什么条件下会被认定为枪支呢?具备枪支工作原理的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是以该枪形物的致伤力来判断的。根据上述规定,枪形物如果曾经击发并致人伤亡就会被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进而会被认定为枪支。而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枪形物的致伤力判断标准是:枪口的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J/每平方厘米。这个标准是个什么概念呢?公安部的有关负责人曾解释,1.8J/cm2这一数据,是基于对生物体要害部位之一眼睛的致伤力的考量得出。显然公安部的逻辑是,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2的枪形物体已足以对人的眼睛部位产生伤害,因此达到上述标准的枪形物足以对人体构成伤害。这一逻辑表面看似合理,然而并不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众所周知,眼睛是人体最为脆弱的器官之一,是人体最容易受到外界伤害的器官之一。哪怕是风中的沙粒,稍有不慎也会引起眼睛的红肿。如果持有一个物品,只要足以伤害眼睛就要可能构成犯罪,那我们所有人都该寝食不安了。筷子、铅笔、水果刀、弹弓等都可以伤害眼球,为什么持有筷子不会被认为是犯罪呢?枪形物如果只能伤害人类的眼睛部位,与一根筷子给人带来的危险又有什么差别呢?难道只是因为枪形物长的像枪它的所有人就该坐牢吗?答案是显然是否定的。枪支会给公众的安全带来危险,原因是枪支的威力本身够大。公安部的认定标准使得“枪支家族”的门槛大大降低,很多“滥竽充数”的枪形物也混入枪支队伍,成为刑法的打击对象。我国有不允许公民持枪的传统,因此有关部门在处理枪支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尺度上严格一些,固然可以理解。但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必须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某一行为构成刑法上的不法,必然以行为具备较为严重的法益侵犯性为支撑,刑法十三条的但书条款体现的就是这一立法意图。而且根据刑法原理,法益侵犯性很小的行为不应纳入刑法的规范范围。滥竽充数的枪支大量存在,就难以保证公民权利不受其害!如果把刑法比喻成渔夫,把枪支犯罪比喻成大鱼,那么刑法的目的应该是捕捞大鱼,如果只需要捕捞大鱼,那么用粗渔网就足以。但目前枪支的认定标准实质是偷偷地将刑法用于捕大鱼的粗渔网换成了细渔网,使得池塘里大小鱼无一幸免,显然已经背离了渔夫的本意。这个比喻虽然不太恰当,但能形象地说明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正因为有无数公安干警的付出,我们的社会才能秩序井然,群众才能安心生产劳动。可以说,公安部门可以列举出打击枪支犯罪的充分理由。但持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枪形物的行为需要管理与规范,但并不代表非得科以刑责,因为没有“罪”的前提,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禁止处罚不当罚”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之一,过于宽泛的枪支认定标准,使得原本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枪形物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许多不具有法益侵犯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很小的行为被纳入了刑法的打击范围,这明显是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违反。打击枪支犯罪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能矫枉过正坑害群众。严打枪支犯罪,不等于可以将枪支的认定标准随意降低,令群众谈枪色变。过低的犯罪认定标准,使群众从事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小的活动也会遭受牢狱之灾,这样做不但不会保护群众,反而为国家随意启动刑事追诉活动侵犯人权,为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大开方便之门。使得原本旨在保护国民自由的刑法被用于限制国民的自由,刑法的立法本意被歪曲。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枪支管理,对真正的枪支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等其他手段防范枪支给公众安全带来的危险。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实质上就是过低的入罪标准,不仅与罪刑法定主义保护人权的初衷相背离,也与一般人心中的朴素正义观念相背离,无形中会损害法律的权威。笔者始终认为,持有一些杀伤力很小的枪形物不能认定为犯罪处以刑罚,最多只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并处以治安处罚。只有合理界定枪支的认定标准,将枪支队伍中“滥竽充数”的部分剔除,才能保证刑法打击的有效性与节制性。这也有利于将稀缺司法资源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避免出现众多与群众的朴素正义感相冲突的争议案件,提高司法的权威。对枪支犯罪不能一概“乱棍打死”,而应区别对待,重其重轻其轻的同时,也必须注意罪与非罪的边界。
责任编辑:西风微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