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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发布时间:2017-05-23
摘要: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私自变卖共同房产、汽车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事后如果一方没有对此进行追认,或者事后处分该财产的一方没有完全取得该房屋、汽车的所有权,则其单方面的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将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受让该房屋或汽车的第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私自变卖共同房产、汽车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事后如果一方没有对此进行追认,或者事后处分该财产的一方没有完全取得该房屋、汽车的所有权,则其单方面的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将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受让该房屋或汽车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以确定地取得该房屋、汽车的所有权。此时,夫妻另一方已无权要求处分对方已经变卖的房屋、汽车的所有权,只能就出售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当然请求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或汽车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家事代理权,指的是家庭日常事务而同第三人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违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责任编辑: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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