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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唯一伪证为据的判决缘何成了铁案?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5-15
摘要:法学论文 以唯一伪证为据的判决缘何成了铁案?所谓“原告王瑞海诉被告王瑞成、贝秀敏(系夫妻)损害财产赔偿一案”,原告诉称二被告无故将原告院内的西厢房拆毁、毁坏树木,二被告辩称,是整理自己的宅院。一审判决所列本案争议的焦点只有“二被告所毁坏的财
法学论文 以唯一伪证为据的判决缘何成了铁案?所谓“原告王瑞海诉被告王瑞成、贝秀敏(系夫妻)损害财产赔偿一案”,原告诉称二被告无故将原告院内的西厢房拆毁、毁坏树木,二被告辩称,是整理自己的宅院。一审判决所列本案争议的焦点只有“二被告所毁坏的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确认”一个争议焦点,证明本案原本就是所有权纠纷。但是原告没有诉求确认,法院也没有判决争议房屋的归属。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但被告却以此判决霸占了本属于被告的房产。原告王瑞海与被告王瑞成弟兄五个。原、被告分别排行老五、老四。其父王玉甫。一九七六年地震后,村上先后给王玉甫分配了四处宅基地,村上供砖、供土、免费供人工,只用住房户供木料建了四处宅院。因老五王瑞海不满十七岁就顶父亲班当了工人,户口迁出农村,未批宅基地。王瑞海分得盖四处宅院所剩木料,在城里盖了房。所以王玉甫家四处宅院,除王瑞海之外,弟兄四个每人一处。上窝头村一区五排十四号由王瑞成夫妇所有。一审判决称,“通过双方当庭质证,合议庭发现上窝头村委会同时为原、被告出具内容相矛盾的证明。无法确认,经本院对该证明核实,所出具的该证明的村委会主任介绍……为原告王瑞海出具的证明属实”。而事实上,该证据当庭未让被告看,更未质证。卷宗里的99年11.28号村委会和乡政府土地管理所的证明是伪证。根本不是上窝头村委会同时为原、被告出具的证明。村主任周俊友签字证明:“在2000年8月6日之前我没有给王瑞海开过任何证明”。显然,该判决所称向村主任核实是造假。一审判决称,“原告主张,二被告所损坏的财产系其与父母析产时所得”,但却未采信卷宗里的原、被告的三个哥哥出具的《证明》。因为该《证明》不是三弟兄中的任何一个人所写,签字和指印也不是三弟兄的。本案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王瑞海伪造的村委会证明。本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因审判长要求被告在判决书签字被拒,二审判决未送达被告及其代理人(至今也未送达)。2001年5月25日贝秀敏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拒。2015年1月29日贝秀敏在法院复印了二审判决书后又多次申诉,法院不予受理。2016年贝秀敏又向天津市高级法院申诉,高级法院要求二审法院送达或出具未送达的证明。天津一中院以一张空白的送达回证上审判长在备考栏内写“拒收判决书”五个字来证明已送达。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但本案不是定期宣判,而是通知开庭而不开庭即时宣判的。本案二审卷宗里没有宣判笔录,所以根本不可能在宣判笔录上记明贝秀敏拒收判决书事项。所以本案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视为送达的条件。总之,本案是依据唯一的伪证为据判决,又因未送达判决书而阻止了申诉。而贝秀敏始终没有放弃申诉,现在到了为讨正义而誓死奋争的地步!她几乎每天都奔走在上访的路上。(贝秀敏的申诉代理人刘治成,2017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刘治成